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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药师在临床的专业定位与地位
4.临床医疗工作全过程。实行主治医师负责制。当医师和药师对药物治疗出现不同意见时,原则上应听从医师的意见:但若出现较严重不合理用药或可能导致较严重医疗后果的分歧时,应由上级医师或医疗治疗团队成员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①“干预制约关系”与“当医师和药师对药物治疗出现不同意见时,原则上应听从医师的意见”存在矛盾。如此的“干预制约关系”(见(三)临床药师在临床的专业定位与地位1、)与“原则上应听从医师的意见”,会使临床药师无所适从。
②药品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临床药师没按照药品法规定处理,问题医嘱或处方同样可能被药房药师按照药品法有关规定拒绝调配!存在临床药师与药房药师责任划分问题,除非临床药师审查处方处签名,医生在问题医嘱或处方处再次签名,否则药房药师可以依法拒绝调配。
5.临床药师参与的医疗活动应有记载,符合现行医疗文书规定的内容,经主治医师同意后可以记入病历,或由试点单位研究统一规范(“规范”抄送临床药师制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也可以写成药历作为医疗机构内部试行的医疗文书,药历由药学部门统一保存,暂不列入病历。临床药师医疗文书的定位需待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卫生部统一规范。
经主治医师同意后可以记入病历是没行政许可?主治医师就可以记入病历吗?同理“由试点单位研究统一规范(“规范”抄送临床药师制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试点单位研究统一规范与备案是没行政许可?临床药师医疗文书记载问题应该抓紧“从法律法规层面确定”,那些“干预制约关系”内容可以记载,即要记载又要防止举证倒置对医院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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