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药品禁止院外使用
2012-07-10 作者:北京睿鹏律师事务所 李圣 来源: 《医师报》
案例回放
患者张某因急性扁桃体炎到当地三甲医院就诊,为避免多次挂号,张某便要求医生一次开具3天的静脉用药。医生答应了该患者的请求,为其开具了3天的药物。当天,患者在院内输液后,便将其余药品带回家,在社区内一个私人诊所输注。不料,在第三日输液过程中, 患者突然出现胸闷、恶心、面色苍白、四肢厥冷等休克症状,诊所医生立即为其注入10 mg地塞米松,但症状无缓解。因无其他抢救设备,该医生立即联系120将患者转送原就诊医院,不幸的是,患者在转诊过程中死亡。
随后,患者家属将该三甲医院和社区诊所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社区医院因抢救不及时负主要责任,三甲医院因没有阻拦患者院外输液及告知风险而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例中,患者所在的社区诊所在没有抢救设施的情况下开展输液业务,出现过敏性休克时不能正确判断,也不能正确救治,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社区诊所必然承担相应的主要赔偿责任。
医生应拒绝患者外带静脉药物的请求
按照首诊负责制,三甲医院应对自己开出的药品负责,不能开出数天药品外带,听任患者脱离医疗监护。特别是对于静脉抗生素类用药,即使已经使用过一次,因涉及药品保存、输注留观条件、病情变化、过敏体质等因素,也不能保证之后的使用过程中不出现过敏反应、输液反应或者其他意外情况。
当患者要求院外输注时,首诊医院医生应予以拒绝。如若患者强烈请求,也应该明确告知风险,或者可以选择转院就近治疗,并向转诊医院出示首诊医院的病历资料,说明前期治疗过程,以便后续治疗。
如需转诊应告知风险
除上述问题之外,本案还涉及转院转诊的问题。按照律法规定,只有下列情况才能转诊:1.非诊疗范围内的患者;2.患者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3.病情确实需要住院或留观,但因为医院无床位,在病情允许转运的情况下,首诊医院的首诊医师必须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和途中风险告知,患者或家属在病历及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落实接收医院方可转院。
提醒:医院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
首诊医生不能图方便,让患者将静脉药物外带到社区诊所输注。最好采取逐日开具的办法,并在每日复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再开具后续药物。
而且,从医院的角度来看,不管患者病情大小,均应该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遵守转院转诊规定,如实、客观记录门诊病历尤其重要,以便追索病情变化及治疗过程。对于重要内容的告知必须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这是对患者负责,也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