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2-3-10 23:08 |
---|
|
对楼主观点持反对意见!
药品超适应症通常有两种类型,既超出说明书的适应症和超出批准的使用人群。对药品超适应症使用,如果能从药厂.医师.药师.使用者(患者)及政府(药监局)等各自的位置来看,权衡利弊,楼主的几点设想很难成立。
分析如下:其一
1。超适应症用药,对患者治疗带来的益处和风险很难进行科学评估,一次严重的用药事故,足可抹杀你所有的成绩,何况目前普遍存在的超适应症用药,往往缺乏足够临床证据支持。更重要的是不要“忽视”被治疗者的知情权,这一点很难也无法做到!
2。超适应症用药,有利于药厂扩大药品生产(销售)量,是保证药品能滥用的条件之一。
3。超适应症用药,有利于医师不规范的诊疗活动及灰色收入,使得药品不合理使用貌似有理,造成用药安全隐患多多。
4。超适应症用药,加重了药师无力担当的责任和工作,在药物治疗中,有成绩当然是医生的,出现用药错误时则是药师把关不严,是药师的责任。对药师正确执行《处方管理法》不利。
5。超适应症用药让药品监督管者左右为难!
其二:
1。药品说明书仅对其厂家生产的药品有法律性,明确了该药品具体的合法责任者,这是药典等相关国家级资料.专业专著所不具备的特性,所以不可能建议国家在这一方面进行法律确认,更不可能以医院医务科备案后使用的方式去违反规定,哪怕是权威的(专科科研院所)有课题资格的专家及其组队都不能在常规的临床治疗活动中如此操作.。
2。同一名称药品,不同厂家其药品质量.疗效.不良反应都是有所区别的,药典.专业专著是不能具有其法律性的。
所以对待超适应症用药,很无奈!最积极稳妥的办法是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长远来看,应该由政府来解决!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