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临床药学培训在我国开展已有数年,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中,临床药师数量稳步提高。国家对临床药师的各项工作也提出了相关有求。其中,关于临床药师查房,《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4版)实施细则》中提到:临床药师按有关规定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工作的时间≥85%。三级医院要求不会更低。而《药事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 年版)》(国卫办医函654号)中提到“住院患者药学监护率”。
“定义:实施药学监护的住院患者数占同期住院患者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住院患者药学监护率=实施药学监护的住院患者数同期住院患者总数 ×100%。说明:(1)药学监护主要内容包括药学查房、制订监护计划、患者用药教育、药学会诊等在病历中记录的工作。”我院位于贫困山区,过去我县曾是国家级贫困县。近几年,领导也开始要求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药学查房便是其中之一。工作刚开始开展,各位临床医师非常配合。然而遇到一些小问题。上次查房后,我给医师提出了相关用药意见。几日后,医师要求我到病房签字。到了才知道,医师要求在病程记录中“医师签名”处签字。说不上是受宠若惊,还是权(能)不配位。
我说:“临床药师的建议就跟在医师查房记录的后面就行了,写一下就可以,不用签字的,也不用把我查房列成标题。主要体征检查这些药师都没有学过,你这病程记录开头就是体征,药师负不了这个责的。”
医师:“没问题的,就是这样写的。你只要给病人的治疗提建议了,说什么话了,都要在病历里面签字的。相信我,咱们这样才符合规定。”如果没有的话,国家是否应该对药师需要书写的医疗文书进行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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