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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不合理。分别讨论对应如下:
存在问题:
一.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人员复杂,可能是医生、药师、护士、其他人员等。
1.药师、护士、其他人员的报告怎么可能将不良反应记录在病历之中? 对应:药师,护士、病人或家属及时发现,可以反馈给医生,再记录于病历。
2.带药出院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招回病历记载,操作性差。 对应:出院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不应招回病历记载。可以报药监局不良反应,也可报住院的药师或相关医生,再交药师按不良反应处理。
3.药师、护士报告的是无法将不良反应记录在病历之中。药师发现不良反应,可以和医生讨论,不必报。护士发现不良反应可记录于护理记录,并报医生。
二.药物不良反应按照可疑就报原则
1.临床药师认为是药物不良反应,医生认为不是无法病历记载,药师是否需要实事求是的可疑就报? 对应:药师按可疑即报原则报,不应受其他因素干扰。
2.门诊退药的药物不良反应,药师、护士报告的是无法将不良反应记录在病历之中。对应:门诊退药的药物不良反应不应在记录于病历中,可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交药师上报。
3.门诊药师、护士发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如果将不良反应记录在病历之中就更没有操作性。对应:这类情况不必记录在病历之中,实际上,门诊发生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有《门诊特殊情况处理登记表》,可以记录病人发生的不良反应。再交药师报不良反应或自已报。
三、如果将“按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并将不良反应记录在病历之中”作为硬性评审要求,可能出现
1.存在大量漏报,药师、护士、其他人员不需要报告?容易误导为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是医生的事情。
2.等级医院评审,弄虚作假剔除“没有病历记载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迎接检查。
对应:医院是一个整体,医生、护士、药师是要合作的。现状是合作还远远不够。不良反应是有了才报。没有要求每个病人都要有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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