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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面] 老太未作皮试输液后死亡 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3 15:32
  • mycylzd 发表于 2015-9-5 10: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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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9月05日
    信源:老太未作皮试输液后死亡 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中新网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09-05/7505747.shtml

      85岁的王老太因哮喘加重到医院就诊,医院未作皮试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用于输液。不料,老人在输液半分钟后出现过敏反应,呼吸心跳停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死亡。事发后,老人的五个子女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北大医院需承担30%的责任。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输液不久突发呼吸停止
      王老太生前患有哮喘和肺心病。因喘憋加重,于2011年6月6日在北大医院就医,医院针对病情开了拜复乐等药物治疗。次日,她在子女陪伴下再次来到该院,医院为她进行了输液治疗。当日中午12点半,老人刚输上罗氏芬约半分钟左右,突发憋喘,口唇发紫,数秒后突发呼吸停止。经抢救后,老人恢复心率,但仍于同月26日死亡。
      2011年7月,王老太的五个子女共同起诉称,当天就诊时,母亲看完呼吸科和中医科后到了急诊室,接诊医生只简单问了两句,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在处方上写了“免皮试”。护士输上该药约半分钟左右,母亲就突发神志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的危急状况,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原告认为,接诊医生误用药物导致其母病情骤然转危。为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并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共计28万余元按照60%的比例赔偿,同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院称不存在任何过错
      庭审中,双方针对医生就诊时是否询问过患者的过敏史发生争议。原告方持有的急诊处方笺没有关于使用罗氏芬是否过敏的记录。
      而北大医院持有的急诊处方笺上则有“曾用头孢无异常”、“2009.4.9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等内容。此外,医院还提供王老太之子崔某向医院的投诉信,以证明医生曾询问患者头孢过敏史。
      北大医院认为,急诊医生详细询问了患者既往过敏史、用药史,家属自述对头孢菌素不过敏,之前使用过该类药物。为患者使用头孢菌素完全符合相关诊疗常规。患者发生过敏反应直至死亡是临床难以预计的意外事件。且患者过敏后,医院采取了及时正确的抢救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
      关于头孢曲松钠药物皮试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就现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并无强制性规定必须进行皮试,但在医学法律上,体现的是充分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不过医院最终也承认,“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系接诊医生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查阅既往病历后添加。
      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
      今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认为,双方各自持有的急诊处方笺的内容存在差异且关乎争议问题,因此北大医院不能据此证明曾询问过。而崔某的信件内容真实,可证实接诊医生在使用前询问过,家属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
      法院认为,头孢曲松钠存在较高的过敏风险,加之患者高龄,在使用前应注意发生变态反应的可能性。而取微量药物进行皮试,则是临床医疗中预防过敏反应的常用方法。因此,尽管患者口述无相关药物过敏史,但考虑到北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其接诊医生应当从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角度为患者进行皮试。
      此外,接诊医生执业时间未满3年,临床经验不足,亦造成对药物过敏情况考虑不全面。根据鉴定人分析,患者因输注头孢类抗生素引起过敏性休克,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考虑到患者死亡亦有其高龄、原有疾病等综合因素,且医务人员已尽到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北大医院的侵权责任比例为30%。
      据此,一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要求改判。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了北大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无明显不当,双方当事人就此提出的异议均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小贴士
      抗生素皮试为何要反复做?

      由于耐药菌的出现,抗生素的选择变得越来越局限,对发生过抗生素过敏的患者更是如此。不同厂家和批次的药品,在患者身上的表现不同,皮试时可能出现假阳性(即看起来过敏但并非过敏)的症状,也有患者以前对这类药不过敏,但再用时发生过敏。对前者来说,再次皮试有助医生考虑扩大抗生素选择的余地,对后者来说,皮试能提高用药的安全性。专家建议,无论输液还是口服抗生素,最好都先做皮试并观察。
      据《生命时报》


    拓展阅读:罗氏芬〔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更新:"给药前需进行过敏试验"告示已被取消:http://www.clinphar.cn/thread-27305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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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6fly 发表于 2015-9-5 10: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以为戒,医务工作者的责任重于泰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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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nny8008 发表于 2015-9-5 12:2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应该弄个抗生素皮试的法律条规,让医院们别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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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21168872 发表于 2015-9-5 13:06: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要不要皮试呢,罗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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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立辛夷 发表于 2015-9-5 14:0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罗氏芬尚未修改说明书的时候发生的,如果换作现在,可能医生就无过错吧?我觉得现在药厂修订说明书应有告知买方的义务,不能悄悄地就把说明书改了,而医院却毫不知情。应该一级一级通知下去,医院接到供货方的通知也才能及时提醒医生,否则谁会去天天看说明书有没有变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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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5-17 12:00
  • fatcow 发表于 2015-9-5 16:15: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连卫计委都没有明确要求的事,法院竟然要医院承担责任,悲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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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yudxy 发表于 2015-9-5 19:45: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句话的漏洞很大呀,医院不该赔呀,对前者来说,再次皮试有助医生考虑扩大抗生素选择的余地,对后者来说,皮试能提高用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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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xnub 发表于 2015-9-5 21:5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抗菌药物,是其他药物,出现这种结果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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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10-29 08:46
  • dyn 发表于 2015-9-6 08: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孢菌素类皮试的准确率不足30%,有实用价值吗?国家卫计委能不能把这个事情搞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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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5-6 17:16
  • zl513 发表于 2015-9-6 08: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都没要求皮试,偏要说违规,我倒不明白了,法官和法律那个大?法官可以随意修改法律?假如现在都要皮试,是不是又算超说明书了?超说明书用药如果出了事,法官一定又会判医院有过错了吧???呵呵,呵呵,我只能“呵呵呵呵”了......

    点评

    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须担责 http://www.clinphar.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3502&fromuid=15898 (出处: 临床药师网)  发表于 2015-9-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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