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3-11-3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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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有效期的信访回复
2014年6月10日 ×××:
您好!近日收到您关于有效期规定的信访邮件。现答复如下:
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是说明生产企业标注有效期时应采取的计算方法。例如:某化学药品,批准的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2年6月1日,标签中有效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或者“有效期至2014年5月”等形式。上述两种标示方式,对于药品使用者,该药品可使用的有效期均为实际标注日期,即: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您信中所反映问题,关于网站表述不一致内容,我们将研究修正,感谢您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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