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2-9-8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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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我于2008年在健康报上的一篇文章:
健康报于6月23日刊登的《当心误服过期失效药》(武汉同济医院药剂科 刘璐)和9月3日第6版的“读者评报”(天津 杨俊忠)对药品效期的理解相左。虽然这个问题看起来很不起眼,但是不厘清,会引起一些用药纠纷。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患者咨询药品有效期的问题:如果药品标注的有效期为2008年9月,该药品到底是用到2008年9月30日,还是用到2008年8月31日呢?之所以产生这个疑问,是源于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最后一句话的理解——“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从字面上理解杨俊忠的置疑是有根据的。但是,刘璐对药品效期的叙述与《药师手册》(裘雪友等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1992年版,P164)也是一致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有效期有了新的规定吗?我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只要认真学习文件,不难理解,“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实际上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对药品有效期标注的规定,并不是对药品使用效期的叙述。所以,如果药品标注的药品有效期为2008年9月,该药品可以用到20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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