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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 《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
第十五条 信息指在药学服务、生产、科研、教学等过程中形成的涉及药品采购、储存、使用情况;患者情况、开处方医师情况;计划、预算、决算等药品技术、经济信息;制剂处方、工艺、检验标准、生产计划等生产信息;新药和新制剂的研究计划、资料、数据等科研信息;教学计划、教案等教学信息;各种检查、考核的结果、记录、档案等管理信息。包括:处方、帐薄、凭证、记录、表格、报告、论文、教案、数据、图片、声音资料等各种形式的文字情报和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药品信息的形成
㈠ 各信息形成点须保证所形成信息的准确、完整、可靠。在信息形成点从事工作的人员必须对所形成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㈡ 信息形成点包括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记录工作、采购计划形成、入库记录工作请领单单据形成、库房发药记录、药品使用单位接收药品记录形成、划价、处方核销、药品数据修改、清点数据形成、记帐和财务处理、制剂处方和工艺拟订、生产计划形成、投料记录形成、操作记录形成、检查检验技术报告形成、研究计划形成、原始记录形成、数据处理、管理人员常规和临时报告形成等。
第十七条 信息的保存
㈠ 验收记录、入库单据、处方、药品使用记录、帐薄、凭证、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均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保存。
㈡ 其他报告、记录、表格、数据等按照医院或药学部的规定时限保存。
㈢ 各负有信息保存责任的部门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在登记本上登记保存信息的名称、类型、保存时间、保存地点、经手人和复核人签字。
㈣ 各科室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保存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信息的使用
㈠ 调阅权限
① 药剂科主任、副主任、秘书、信息管理员可以调阅全部信息。
② 各二级科室组长可以调阅本科室信息。
③ 质量管理员可以调阅全部质量信息。
④ 各岗位员工可以调阅自己职责范围的信息。
㈡ 权限外的信息调阅须经本二级科室主任批准,并经信息保存部门主任许可、登记,方可调阅。
㈢ 各负有信息保存责任的部门必须建立信息调阅登记制度,对信息调阅进行登记,在登记本上登记调阅人姓名、信息类型、时间、调阅人和主管人签字。
㈣ 调阅权限的调整可由信息使用部门提出,经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调整。
㈤ 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应以不侵犯医院、药剂科、药剂科员工、患者、开方医师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为原则。披露之前经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㈥ 不得私自向无关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信息,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
㈦ 非公开信息应注意保密。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的管理
㈠ 药剂科所有员工在涉及到计算机信息形成、保存和使用时,必须接受监督和管理。
㈡ 计算机信息管理实行工号、密码管理。药剂科所有员工在进行计算机信息的形成、保存和使用工作时、必须使用本人的工号和密码。不得盗用他人的工号和密码进行操作。
㈢ 修改计算机信息时必须进行登记。应由信息管理员负责建立计算机信息修改登记本,登记修改项目、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修改原因、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等项目。
㈣ 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由作出决定,并上报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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