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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8号文)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精神,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特别制定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管理目的:促进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
管理类型: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二、管理办法
(一)凡临床需要应用特殊类抗菌药物的科室,由申请医师填写“特殊类抗菌药物使用申请会诊单”,并签名。申请医师必须是有特殊类抗菌药物用药权限的医师。由科主任将本科室申请医师(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名单上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批准并为每人签署授权书,同时上交院感办和药剂科备案,如科室需要更换被授权人,需重新履行上述授权程序,并要及时上报院感办和药剂科备案。
(二)医院针对用药科室的申请组织专家会诊,会诊人员资格由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会诊讨论决定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方法、时间、剂量等事项,并在会诊单上针对特殊抗菌药物使用签署专家意见。
(三)由已取得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用药权限的申请医师开具处方。
(四)用药科室要严格按专家意见和处方执行,并及时向医务科和院感办汇报相关治疗情况。
(五)用药科室取药程序:
1.取药护士携带“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申请会诊单”,到住院药房取药。
2.药房核对“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申请会诊单”与电子医嘱,对没有“会诊单”的医嘱,拒绝发药。
(六)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预防应用2日量,治疗应用7日量,用药结束后,主管医生需填写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申请会诊单中的“用药效果评价”项,表单一份放在病历中,一份送交院感办,以利于用药科室及时总结“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用药经验,不断提高上述药物的合理使用率。
(七)院感办负责统计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科室病人姓名、用量、开药医师的姓名,将每月收集的上述抗菌药物用药信息供药事委员会讨论使用。
(八)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指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抽查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应用情况,发现不合理使用上述药物的现象及时通报;对于用药合理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用药不合理的科室和个人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九)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中的第1+2条或第1+3条,但必须在病程中注明使用理由(急重症抢救病例除外)。
1.在用药前送检标本(包括血、尿、痰、无菌体液、脑脊液等的细菌培养和药敏)。不要求病原学一定阳性,只要有病原学送检即符合这一条。
2.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指征(临床依据或实验室依据)。
3.要结合病例特点,结合相关科室会诊意见,分析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用药指征,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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