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类药物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院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二、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 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 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 ⑷、消化性溃疡; 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 ⑹、糖尿病; ⑺、高血压病; 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 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对其它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勿间断治疗。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 3、治疗期限。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 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 (1)、雌激素类药 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应,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应。必要时可改为肌注。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 (2)、孕激素类药 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 (3)、雄激素类药 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每月总量以<300mg为宜,年青妇女应慎用。 (4)、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米芬 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可能出现囊性增大,并可能破裂以及蒂扭转等。 (5)、个体反应 机体对激素的反应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应,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应。 三、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1、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3、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4、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