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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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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fy99 发表于 2007-6-17 21: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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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一次发不上来,不如发个地址吧。处方管理办法点评
这是我博客中的一文,拿出来与各位讨论!!
算作第一个主题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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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rfy99 发表于 2007-8-29 21: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

处方管理办法总评

2007年的办法与2004年的试行办法总的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
主要的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以前的长期必须使用麻醉药品必须在医疗机构内使用这一不现实的规定。
另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将社会零售药店排除在新的办法管辖之外。
作为业内人,最大的感受是将药品的主要监管单位排除在处方的管辖之外,只不过是中国式的权力争斗一种具体表现。
作为药师其实我们已经深受其害了。
首先我们比医生护士要多一份资料,因为我们有两个主管局!
我们要考两种执业资质:传统的卫生系统的药师资格,和药监局的执业药师资格,为了以后的生存我们不敢放弃其一!
由于双管的原因,其实我们成为了双方都不管的人,在单位中明显的地位下降,受关注的明显减少,当然自身利益就没有人关注了。而药监系统由于没有人事上的管理权,根本就没法兑现自己的承诺,只能是业务上的管理,而业务上的管理通常来说都是要增加投入,减少经济收入的事,身在其中的药师就成了猪八戒,两边不是人!
新的办法,其实是进一步加强了卫生部对于医院药学的管辖权,但最终对我们药师来说是好是坏,我们也没法判断!
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了。

其实作为基层工作者,我们还是希望上层没有什么争斗,我们也好做事。
这是办法的出台,主要的变化是卫生部争取了医疗机构药事的绝对领导权,而事实上是将药业分为了两部分,医疗机构药事和非医疗机构药事,显然另一部分成了药监局的管辖部分,这样其实造成了药业系统内的分家。
还不如将药监局重新收入卫生部,以统一药品管理,药事管理!

点评一 总则

5.1开始执行之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业内人,不得不进行学习,执行。
但是在学习和执行过过程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参研!
第一:新的办法中规定了处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1.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医疗文书,不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是不是能称为处方?
2.如在非医师所在执业范围内经合法药师审核、调配、核对是不是也不归此办法管理?
3.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并没有作为患者用药的凭证,但是作为处方进行管理,是不是有点矛盾?
第二:新的办法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而第一条又是这样说: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作为《药品管理法》的制定和主要执行者的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没有参与办法的制定,也没有处方和监督管理权限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
2.处方药作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药店中会不会因此没有了监管部门?
3.非处方药因为在医疗机构使用则必需按办法中规定进行管理,是不是有一国两制之疑???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请问:全国这么多医院机构原来的处方怎么办?是不是有点浪费资源?
这次办法的下发执行没有了制定法规执行的一个通例:宽限期!我们党一再强调的人性化管理在这次办法的下发执行过程中没有体现,办法下发执行没有经过通常情况的学习,消化,反馈的过程,也没有制定一定的宽限期,是不是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
在医改元年制定这么重要的事关民生的法规,是不是有一定做秀成份??为什么一定非要赶在五一出台。不懂!
但这样会不会导致混乱!不知相关部门有没有考虑?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的用药该如何解释?是不是指一名患者的一种病的处置只能在一张处方上书写,还是只能限一名患者的所有处置?如是前者则药师如何审查该患者所服药物中可能的配伍变化和禁忌?如是后者如何保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比如慢性胃炎就有标四联,如果再有高血压就算两联,也就违规了!!
处方中必要的非药品,是不是也算药品,如算药品该如何?如不算,办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会不会成为文字游戏????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是不是说处方都应以总量进行处方,而必需在用法中来说明具体的用法?
比如说临床上常用的极化液10%GS350ML
                                          25%硫酸镁8ML
                                          50%GS60ML
                                            RI 8IU
                                          10%KCL13ML
                                                  SI:I.V.GTT
就必需写成: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1瓶
                      25%硫酸镁10ML*1支
                     人普通胰岛素400IU*1支
                     10%氯化钾10ML*2支
                      50%的葡萄糖20ML*3支
                            SI:10%GS350ML
                                          25%硫酸镁8ML
                                          50%GS60ML
                                            RI 8IU
                                          10%KCL13ML
                                                  I.V.GTT
而且就一个极化液就有五种药品了!这不是难为死我们的临床医师了!
  
这不是要将医生驯化成造假大师。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三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和第九条应当全并为一条,为一种情况下的两种处理。而不应成为并立的两规定。这是一个文字表达上的小问题。也就不多说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该条中取消了原来的急诊和抢救过程中的例外情况,看起来好像比原来的办法严肃了,其实正相反。
还有药师是需要轮班的,如何保证每一班都要有具备资格的药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大问题,而且文条也没有对此处方权和调配权做具体规定,会不会使这一条成为空头条款?
有关规定是指什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定已经同时作废,具体规定是指哪个文件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四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医师好像还有诊断这一工作。单写医疗会不会产生歧义。药品管理法中是诊断,治疗,预防和保健就没有必要标新立异了吧。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先说应当又说可以,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
该文是不是会让人感到有这么一句潜台词:卫生部在处方上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之处还有最高解释权。
多会让人想到商家的宣传单的最后一句:本商家对该活动有最后的解释权!!!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一个“适当延长”可以让这一条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多用明确的表达,减少歧义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这一条比起原来的办法倒是有了人性化的进步。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五 处方的调剂
作为药剂人员不好对此章做太多评论。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这两条有陷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于违法行为之疑?
请问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如何判断处方的合法性??通读全文没有明确交待。
一个不得调剂不能解决目前药师的尴尬处境。医院要两个效益,来去回处方于两个效益都不利,拿着院长工资的药师(本来就在医疗机构中没有什么地位)究竟该何去何从,还望卫生部的高参们指点一二。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六 监督管理

通篇只提到了卫生管理部门对于处方的管理。
而作为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只字末被提及。
万流归宗,有容乃大。
真诚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以大局为重,相互协调,共求发展。
政出多头,执行者难!
上层斗法,受害的是普通民众!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七 法律责任
这是相关法规第一次提到法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点评八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作为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力推的执业药师竟然被排在药师范围之外。
而原来办法中的零售药店也被现办法排除在外。
难道中国的药师也要执行一国两制????
中国的药业要一分为二了吗???
仰天长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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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gcytcq 发表于 2007-9-17 16: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同道们关注!

此文作者字字千钧,发人深省,值得各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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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昨天 08:11
  • yuzy355 发表于 2008-6-2 1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内容,收藏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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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f995 发表于 2008-7-8 09: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值得有关方面讨论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0-17 08:53
  • 梦幻 发表于 2008-7-10 1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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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谭倪 发表于 2008-7-14 15: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这在我们医院也引起了临床医师的争议,假如说是输注能量合剂.比如维生素C注射液、辅酶A注射液等,仅仅这组能量都超标了!请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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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xr138 发表于 2008-7-17 23: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这在我们医院也引起了临床医师的争议,假如说是输注能量合剂.比如维生素C注射液、辅酶A注射液等,仅仅这组能量都超标了!请各位指点!有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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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0-30 09:36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8-7-21 09: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一名患者开二张以上的处方,我们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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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7-28 15:34
  • fangzhy300 发表于 2008-10-16 1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我开两张处方或者3张不就可以供别人用了吗,形式主义啊,限制不了的。想搭车开药的你怎么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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