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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rfy99

目前我国应当及时调整和界定药师的定义和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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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1-19 12:50
  • 临药之~ 发表于 2008-4-23 18: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0# 的帖子

    支持重“执业资格”而非“工作职称”!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4-23 19: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以来,什么药店营业员将全部持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上岗、从业药师、"赤脚药师"“药学咨询师”上岗制度,卫生部从同意认定执业药师到目前不承认执业药师,等等都是历史的倒退。中国药师的乱象不仅在各级医院时有发生,而且在药店中也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药师管理混乱背后——玄机依然,是谁的“盈利模式”!!所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药师管理混乱,应该统一思想、采取多种措施,加快立法给脱缰的药师管理安上笼套。
        药师立法方面至今仍是一个空白,现在我国对各种药师的组织管理等,主要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种行政性文件,如通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公众安全用药存在严重隐患而用药问题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仅仅通过道德规劝、纪律约束和行政处罚来控制药师行为,在时下似乎已经难以做到了,必须让法律来介入,而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至今在内地还是个空白。
       立法保护谁?药师立法“政府不能有既得利益” 药师立法究竟应该保护谁的利益?这是需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 药师法不能让部门利益法制化,必须明确政府在其中应当如何中立地维护公众利益,政府从中不能得到既得利益。药师立法不能让部门利益法制化,必须明确政府在其中应当如何中立地维护公众利益,政府从中不能得到既得利益。药师立法不能单纯追求单方面的目的,一方面要规范药学服务、限制资格准入,另一方面我们要依法公众安全用药的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和协调。 希望国家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整治“药师”秩序,所以无论是医药商品购销员、从业药师、“赤脚药师”还是“药学咨询师”和医院药师,都需要系紧自己的裤腰带,管好自己,政府应该而且必须拿出的责任感和勇气,带个好头,别整天忽悠老百姓。
        一些专家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强制。无论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依法准入将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关于《药师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多年就开始了,有关“药师法问题研究”课题,也进行了数年。总之,《药师法》一旦正式出台,将为药师提供法律的依据,将会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可以预见,依法执业、彻底改变药师乱象的日子为时不会太远了。
    老子说:“揣而锐之,不可长保。” 中国药师还存在“龙蛇混杂”的现象,所以在竞争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药师间互相拆台、互相诋毁,竞争没有做到共利共荣,相反还出现了两败俱伤的局面。

    [ 本帖最后由 反冲力 于 2008-4-24  19: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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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临药币 +10 收起 理由
    Pharm.D胡 + 10 + 10 反老师的从源头治理似乎站得更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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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开怀畅饮 发表于 2008-4-23 2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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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与审方 发表于 2008-4-23 21: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药房什么时候才可以与职业接轨
    应该改变长期不接轨的乱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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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3-22 10:50
  • 000小叶子 发表于 2008-4-25 15: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wywyc 于 2008-4-15  10:23 发表


    我认为在不管怎么界定药师或对药师分类,都不要把类别与职称混在一起。上述分类容易让人产生混淆:不知你是类别还是职称。
    在医疗系统我还是认为药师应分为:中药师、西药师、临床药师。对临床药师的准入条件, ...


    “中药师、西药师、临床药师”
    我认为医疗系统的药师和医护人员比较熟悉和接受这些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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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歪小猴 发表于 2008-4-26 09: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说药师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大多数情况下为被动消费,严格行业执业准入是应该的。怎样制定符合我国特点的制度很重要。我国的特点是发展不平衡。从药监局前几年的失败就知道,不考虑我国特点的政策是废话。目前,药学精英基本集中在医院,有人提出要执行医药分开,应该考虑到社会药房是否有能力承受此重任。希望药学行业的政策能比以前成熟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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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雪眠云15 发表于 2008-4-26 13: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医生一起探讨用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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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pm0509 发表于 2008-4-27 09: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的定义真的很搞笑,有专业的,有社会的,有法律的,要视语言情景而定.
    社会的药师泛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者,即是一种行业,老百姓都尊称他们药师.法律的药师是"药品管理法"所指从事药学专业的技术人员,大慨专指干部身份人员,没有工人什么事.至于药店的人,有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称不称药师,法律上没说.专业的药师,要视行政主管是谁?卫生部的是职称,初级,相当于大学的助教,药监局的是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即执业药师.很累!
    按理讲,法律的药师应最大,从事药学专业的技术人员究竟怎样界定,生产经营者算否?按理讲,执业药师是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应该涵盖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方方面面,可卫生部没理睬,而生产,经营,销售(药店)的执业药师虽可执业,但非职称,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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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rfy99 发表于 2008-4-27 09: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8# 的帖子

    如果这一切都与你和你从事的职业有关恐怕就不是仅仅是搞笑那么简单了。

    只有专业的,社会的,法律的认识一致或者趋向一致的职业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成熟的职业,反之如此种种的职业定义,作为从业人员该如何从业???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可如果你就是现象中的一分子,你会有你说的那样轻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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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8-27 15:17
  • qijizhou 发表于 2008-4-27 1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目前国内的情况,药师法的出台,在中国这个法制观念如此淡薄的社会,它真能发挥我们所期待的作用吗?会不会是个空头支票,还很难说啊!
    也许或多或少它带也能带来进步的迹象,
    纵观当今中国情况,不出事,不重视
    如此下去,即使药监局没有郑筱萸,还是会有另外一个郑
    因此,我们自己的争取,争取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让这个行业走上正轨
    那才是王道
    如此,则何其艰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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