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老公说喉咙不舒服,以为只是上火,就去药店配点药吃吃,却不想要了他的命!”近日,丽水云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黄某在法庭上哭诉道。
2018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原告黄某的丈夫蓝某因喉咙痛痒前往云和某诊所治疗。项某某(系执业中药师,无行医资质,无处方权)坐堂接诊,认为蓝某是扁桃体发炎,于是给蓝某开具了“阿莫西林胶囊”“清热散结片”“金莲花胶囊”三种药品,收费30多元。
蓝某服药2个多小时后,逐渐出现身体不适、呼吸困难等症状。当天晚上8时左右,蓝某前往云和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后来又因病情严重转院至丽水市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3月12日,蓝某经治疗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8日,蓝某的近亲属黄某等3人,把项某某、诊所以及诊所登记经营者潘某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金莲花、阿莫西林胶囊,这些药治疗扁桃体发炎,是对症下药的。”被告席上的项某某辩解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诊所营业执照上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潘某某,但项某某才是真正的老板。潘某某仅收取挂靠费,诊所日常所有接诊等经营活动均由项某某做主处理,但项某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更不能开具处方药(对于项某某无证行医行为,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项某某的诊疗在此次事故中过失参与度达2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项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接诊等执业活动并为患者蓝某开具处方药,应认定属无证行医。作为诊所的实际经营者,被告项某某依法应与诊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诊所、项某某共同赔偿原告2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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