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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药,儿童谨慎使用(附名单)
原创: 夕语 药店经理人 1周前
▍来源:药店经理人
▍编辑:夕语
2018年全年,国家药监局总计36次发布药品说明书修订公告,其中大部分药品要求婴幼儿、儿童、孕妇、老人禁用、慎用或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盐酸溴己新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注射用盐酸溴己新、盐酸溴己新注射液、盐酸溴己新葡萄糖注射液等不推荐婴幼儿使用,儿童慎用。对于怀孕妇女或可能怀孕妇女,只有当获益被判定超过风险时,才可以给药。怀孕期间的用药安全性尚未确定。对于老年人,各项生理功能下降,注意减少用量。
11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拨云锭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公告。要求拨云锭非处方药孕妇禁用。小儿应在医师指导下应用。
11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祖师麻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要求祖师麻注射液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
11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蒲地蓝消炎片(胶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公告。要求蒲地蓝消炎片、蒲地蓝消炎胶囊非处方药孕妇慎用,儿童、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10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追风透骨制剂和蒲地蓝消炎制剂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
要求追风透骨胶囊(片)孕妇及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运动员慎用。要求追风透骨丸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要求蒲地蓝消炎制剂处方药孕妇慎用。过敏体质者慎用。症见腹痛、喜暖、泄泻等脾胃虚寒者慎用。
9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都梁软胶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公告。要求都梁软胶囊非处方药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禁服。小儿、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9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刺五加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要求刺五加注射液孕妇、儿童禁用。
9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含可待因感冒药说明书的公告。要求含可待因感冒药药品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禁用。
9月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谷胱甘肽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谷胱甘肽注射剂有哮喘发作史的患者慎用。
9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万通筋骨片说明书的公告。要求万通筋骨片婴幼儿禁用。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脾胃虚弱者慎用。
7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血塞通注射剂和血栓通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血塞通注射剂和血栓通注射剂儿童禁用。
7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重组人白介素-11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重组人白介素-11注射剂说明书【禁忌】项下修改以下内容:将“同类产品国外曾发生严重过敏反应”修改为“本品有严重过敏反应风险”。
7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呋喃唑酮片说明书的公告。要求呋喃唑酮片容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者禁用。14岁以下儿童禁用。
7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清开灵注射剂和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说明书的公告。要求清开灵注射剂新生儿、婴幼儿、孕妇禁用。过敏体质者禁用。有家族过敏史者禁用。有低钾血症包括与低钾血相关的周期性麻痹病史者禁用。
6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天麻素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天麻素注射剂儿童慎用。
6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丹参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丹参注射剂新生儿、婴幼儿、孕妇禁用。有出血倾向者禁用。
6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双黄连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双黄连注射剂4周岁及以下儿童、孕妇禁用。
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柴胡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要求柴胡注射液儿童禁用。
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骨康胶囊说明书的公告。要求骨康胶囊有肝病史或肝生化指标异常者禁用。对本品过敏者禁用。孕妇禁用。
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参麦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要求参麦注射液对本品或含有红参、麦冬制剂及成份中所列辅料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新生儿、婴幼儿禁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对药物有家族过敏史或过敏史者、过敏体质者禁用。
4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盐酸胺碘酮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盐酸胺碘酮注射剂3岁以下儿童(因含有苯甲醇)禁用。本品含苯甲醇,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
4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长春胺缓释胶囊说明书的公告。要求长春胺缓释胶囊孕期妇女不应使用本品,除非其对患者的获益大于其潜在风险。
4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说明书的公告。要求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对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禁用;应用强心苷期间禁止使用本品;高血钙症患者禁用。
4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薄荷活络膏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要求薄荷活络膏非处方药两岁以下少儿及孕妇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3月20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通滞苏润江制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通滞苏润江制剂孕妇、哺乳期和经期妇女禁用。对本品及组分过敏者禁用。患有慢性腹泻,痢疾者禁用。老年患者慎用。尚无系统的儿童用药安全性研究资料,儿童不建议使用。
3月9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匹多莫德制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匹多莫德制剂说明书(包括匹多莫德片、匹多莫德散、匹多莫德分散片、匹多莫德口服溶液、匹多莫德口服液、匹多莫德胶囊、匹多莫德颗粒)对本品过敏者禁用。3岁以下儿童禁用。妊娠3个月内妇女禁用。遗传性果糖不耐受,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患者禁用。
2月9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甲巯咪唑片说明书的公告。要求甲巯咪唑片哺乳期妇女禁用,孕妇慎用。对甲巯咪唑、其他硫脲类衍生物或本品任何辅料过敏者禁用。在接受甲巯咪唑或丙硫氧嘧啶治疗后,曾出现粒细胞缺乏或严重骨髓抑制者禁用。
2月6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藿香正气水等3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并修订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将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口服液、藿香正气软胶囊取消双跨类别,转换为非处方药,并对上述3种药品及藿香正气滴丸、复方鲜竹沥液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进行修订。
要求藿香正气水非处方药书酒精过敏者禁用。不建议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使用。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要求藿香正气口服液、藿香正气软胶囊、藿香正气滴丸非处方药不建议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使用。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要求复方鲜竹沥液非处方药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且应有医师指导。年老体弱者及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2月5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精乌胶囊等4个品种药品说明书的公告。将精乌胶囊调出非处方药目录,按处方药管理,百乐眠胶囊由乙类非处方药调整为甲类非处方药,同时对上述2种药品及七宝美髯丸、心元胶囊的说明书进行修订。
要求精乌胶囊肝功能不全者禁用。孕妇禁用。肝生化指标异常、有肝病史者慎用。儿童、哺乳妇女、老年人慎用。
要求百乐眠胶囊非处方药孕妇禁用。
要求七宝美髯丸非处方药肝功能不全者禁用。孕妇禁用。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儿童、哺乳妇女、老年人慎用,且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要求七宝美髯丸处方药肝功能不全者禁用。孕妇禁用。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害个人史的患者不宜使用。肝生化指标异常、有肝病史者慎用。儿童、哺乳妇女、老年人慎用。
要求心元胶囊肝功能不全者禁用。孕妇禁用。已知有本品或组方药物肝损害个人史的患者不宜使用。肝生化指标异常、有肝病史者慎用。儿童、哺乳妇女、老年人慎用。
2月5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海珠喘息定片说明书的公告。要求海珠喘息定片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新生儿和早产儿禁用。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期间禁用。老年患者慎用。
1月31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注射用赖氨匹林说明书的公告。要求注射用赖氨匹林16岁以下儿童慎用,3个月以下婴儿禁用。
1月15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盐酸米安色林片说明书的公告。指出盐酸米安色林片尚未确立妊娠期间的用药安全性。孕妇或有可能怀孕的妇女,仅在判定治疗获益大于风险时用药。有报告显示,本品可转移至人乳。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应停止哺乳。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尚未确立。老年人容易诱发体位性低血压、摇晃等症状,因此老年人用药应从低剂量开始给药,同时观察患者状态慎重用药。
1月15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含钆对比剂说明书的公告。含钆对比剂包括钆喷酸葡胺注射液、钆双胺注射液、钆贝葡胺注射液、钆塞酸二钠注射液、钆特酸葡胺注射液、钆特醇注射液、钆布醇注射液。
1月9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跌打万花油等32种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
要求跌打万花油、骨友灵巴布膏、如意金黄散、舒筋健络油孕妇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
要求跌打镇痛膏、东乐膏、复方南星止痛膏、骨友灵贴膏、活血止痛膏、伤湿止痛膏、麝香跌打风湿膏、麝香海马追风膏、麝香追风膏、麝香追风止痛膏、神农镇痛膏、特制狗皮膏、天和追风膏、透骨灵橡胶膏、腰肾膏、一枝蒿伤湿祛痛膏、壮骨麝香止痛膏17个非处方药孕妇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橡胶膏过敏者禁用。
要求狗皮膏(改进型)非处方药孕妇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病者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橡胶膏过敏者禁用。
要求骨痛灵酊非处方药孕妇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酒精过敏者禁用。类风湿患者关节红肿热痛时禁用。
要求伤科灵喷雾剂、双虎肿痛宁喷雾剂、无敌止痛搽剂、正骨水4个非处方药孕妇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酒精过敏者禁用。
要求麝香镇痛膏非处方药孕妇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破损处禁用;开放性伤口忌用;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橡胶膏过敏者禁用。
要求麝香壮骨膏非处方药孕妇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开放性伤口忌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橡胶膏过敏者禁用。
要求十二味痹通搽剂非处方药孕妇、年老体弱者禁用。心功能不全者及有出血倾向者禁用。婴幼儿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酒精过敏者禁用。
要求酸痛喷雾剂非处方药孕妇、儿童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酒精过敏者禁用。严禁超时超量使用及包扎药垫睡眠。
要求镇痛活络酊非处方药孕妇、儿童禁用。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对酒精过敏者禁用。严禁包扎药垫超时使用。
1月5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治伤风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指出治伤风颗粒非处方药对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咖啡因、盐酸那可汀过敏者禁用。
且本品含对乙酰氨基酚、无水咖啡因、盐酸那可汀、马来酸氯苯那敏。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避免服用咖啡因药品、饮料;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膀胱颈梗阻、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高血压、呼吸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肺疾病、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和前列腺肥大者慎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新生儿、早产儿不宜使用;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1月5日,原食药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清热暗疮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要求清热暗疮制剂非处方药孕妇禁用。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哺乳期妇女慎用,且应由医师指导,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清热暗疮制剂处方药孕妇禁用。脾胃虚寒症见腹痛、喜暖、泄泻者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哺乳期妇女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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