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服务是药师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向社会公众(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其他关心用药的群体等)提供与药物使用相关的各类服务。随着社会对药学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药师队伍逐步壮大。然而由于我国现行药师法律规范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而药师的专门性立法尚付阙如,药师的职、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药师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我国药师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一、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双轨制,亟待通过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制度 我国药师队伍主要分为两类:(1)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并衍化出临床药师制度,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推行从业药师的过渡性政策,相关法律规范主要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 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作出明确规定,药师管理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无论是职称药师,还是执业药师,其根本职责均为保障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应通过药师立法,构建起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 二、药师队伍整体良莠不齐,亟待通过立法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 目前我国药师,特别是临床药师,已经在处方和用药医嘱审核、临床药物治疗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药品质量监测、用药宣传、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专业技术作用。但我国药师队伍整体上良莠不齐,据《2015年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职称药师(含药士)40959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仅占21.9%。按专业技术资格分,初级职称(药师、药士)高达66.1%。另据《2016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截至2016年1月31日,我国共有41.35万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中仅264981人注册(注册率为64.1%)。注册的执业药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34.5%,;从学历背景看,药学专业占60%,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占40%。 我国药师整体队伍学历偏低、,药师服务能力与专业学历亟待提升。应通过药师立法,提高药师的学历和专业要求,并通过加强继续教育、开展学历提升计划等不断提高药师队伍的服务能力。 三、药师服务缺乏相应的价值回报,亟待通过立法调整药师的服务模式 2015年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已陆续取消药品加成,但并未出台药事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各地陆续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文件中,也未能体现药师为患者实施药学服务的技术价值。而我国多数社会零售药店依然停留在传统的依靠药品加成的商业模式。2013年世界药学大会上明确提出:没有付费的药学服务不可持续。全世界很多国家普遍收取药事服务费,包括处方调剂费、处方审核服务费、药品治疗意见费、患者教育服务费、药事照护费等一系列服务费用,这既是体现药师价值的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补偿药事成本的必要手段。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药师服务模式逐渐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应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的服务模式的价值。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亟待通过药师立法,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体制,通过资格准入及学历提升等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并通过药事服务费的形式肯定药师服务的价值。
全国第十二届政协委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台港澳合作交流中心原主任 王承德 201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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