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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药品处方集”与市场销售的“药物学或药物手册”的区别在哪里?
(1)“药品处方集”对本医疗机构带有强制性,医师、药师应人手一册,要求认真执行;而“药物学或药物手册”只是临床用药的参考书。
(2)“药品处方集”只收载本机构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及其遴选(中)的制剂品种,各医疗机构编写的“药品处方集”,是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的特点,相互之间往往有差别;而“药物学或药物手册”收集国内外已经上市的全部药品,和制剂品种。
(3)“药品处方集”收载的每种药品各项目信息的论述都较简练;而“药物学或药物手册”的药理作用、药代动力、药效、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制剂品种等项目的有关信息论述详细全面。
31 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实质,是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品,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遴选其药品制剂品种及该品种的生产企业,编制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其含义是指本机构所供应的全部药品制剂目录,在药品通用名称下列出药品制剂通用名、剂型、剂量规格、剂量单位。医院药剂科(药学部)药库只准按本机构制定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品种购入药品;医师只能在选择“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所收载的药品制剂品种开具处方。
32 如何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1)首先应按“药品处方集”所收载的药品遴选临床需求的具体药品制剂品种及其生产企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的药品通用名,就是经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制剂通用名,也就是药品库采购和医师开具处方时应使用的药品名称。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办法:按本机构“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同一药品通用名下,注射剂型(含水针剂与粉针剂等以及各种剂量规格)和口服剂型(含片剂、胶囊剂、控缓释片、水剂等以及各种剂量规格)只准选择2个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剂量规格(或不同剂量规格)药品制剂品种,各选一个列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同时规定,处方组成类同及作用、适应证相同的复方制剂,只准选择1~2品种列入“供应目录”(含中成药)。
(3)具体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遴选制剂品种与生产企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其规定的“2个药品制剂品种”,不能理解为一个进口药、一个国产药,在药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按循征医学的原则,首选价格低的药品制剂品种与生产企业;②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和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药品品种可少选,不能多选,如干扰素应按一个药品选择两个企业生产的品种;再如小剂量阿斯匹林片,用于预防用药时,剂量规格有40mg、50mg、60mg、80mg、100mg,只准选1个剂量规格的两家以下企业生产的品种;或80mg和100mg2个不同2个规格各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③对儿科、眼、耳、鼻、喉和皮肤科等专科用药或外用药等剂型及剂量规格遴选时也应严格控制,只准选择1~2个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品种。④干部病区用药,不应作为遴选哪家企业生产的药品的条件。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对药品的遴选进行干扰。⑥遴选“药品处方集”的药物及其制剂品种的原则:应根据临床需求、药品质量、药价合理、企业信誉度等因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遴选。
33 编写“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应注意什么?
(1)应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的原则与标准,编写时应突出本医疗机构的“个性”和特点。
(2)应十分重视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和遴选程序,遴选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有的医院遴选药品品种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但选哪家企业生产的则由院务会决定,有的甚至由院长或主管院长个人选定,这种运作程序不适当,未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运作也不透明,应改进。“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物品种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的药品制剂品种及遴选哪家企业生产的均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按本机构制定的遴选标准、管理制度和程序等严格控制下进行遴选,院领导应组织监控和对遴选的“目录”进行审查。
(3)应定期修订,现阶段可约半年修订一次,但不宜频繁或随意修改。
(4)也应重视在如何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第(3)项提及的应注意的问题。
34 “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没有列入的药品品种或剂型或剂量规格的应如何解决?
(1)因临时特殊诊疗需要,“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没有列入的药品品种或剂型或剂量规格的,相关临床科室可提出申请,经医务处(科)和药剂科主任签署同意后,由药库一次性购入使用,药库不常备。
(2)在本机构治疗特殊需求的药品应由本机构药学部门的药品库负责采购,不得请患者或患者家属自行外购,以保证购入药品的质量。
(3)患者自备药品一般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使用。只有在患者必须接受此药物治疗,而本机构药学部门的药库又不能供应时,经主管的主治医师和临床药师或调剂室负责技术工作的主管药师审核同意;使用此类药品时,处方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上有记录。如果对药品的来源、质量及完好性等有疑问,应禁止使用。
35 如何实施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1)告知内容:医疗机构应将同一药品有哪两家企业生产的品种以及参考药价告知患者。
(2)告知方法:应以医师开具处方时告知为主,但药师也有告知职责;也可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式公示。
36 为什么要规定只准遴选“一药二个剂型及各2个制剂品种”,限止限制医院从多家企业进药?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和临床用药,限止限制医院从多家企业进药。
(1)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药品应用与管理,净化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环境。现在有的医疗机构同一规格的药品从5~6家企业进药,同一药品商品名不同,有的还收“进院费”,有的购进“新药”没有适宜的标准和程序,随意性很大;有的进那一家企业的药品与医师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有的医院不合理用药情况严重、特别是预防用药。 所以实行“一药二个剂型及各2个制剂品种”,加强药品遴选的管理,限止限制从多家企业进药,医疗机构应严格防范不正当商业竞争,而可能对本机构造成的药品采购与临床用药的不规范和商业贿赂行为。实行“一药二个剂型及各2个制剂品种”必将有利于药品质量的提升,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患者安全用药。
(2)本《办法》规定的目的还在于,通过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药品的应用与管理,也有利于促进药品市场进步,抵制“一药”多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和低限投料的现象。在我国低水平重复生产非常严重,目前,我国多数企业缺乏自主开发新药的能力,但为了申报“新药”,有的开发了一些没有价值的新药或剂型,比如某些复方制剂无科学依据的任意配伍组方,创造所谓的“新药”;再如无意义的新剂型:将氯化钾水针剂改为粉针剂、维生素C水针剂改成粉针剂等,还有的将粉针剂改变成大、小输液,与已有的剂型相比较,没有任何治疗优势,但价格却上涨了十几倍至几十倍,在使用时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受污染的机会大大增加。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需要有价值的新药与新剂型,但不需要那些低水平的剂型改变和不符合临床需求的剂型,决不需要粗制滥造的假冒货,更不允许有它的市场。
规定“一药二剂型及各2个制剂品种”,医疗机构应对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要进行甄别,选择优质产品、药价合理和信誉好的企业。建立并规范新药引进和淘汰药品的规则和药品评价制度。防止和限制在购药、新药引进及淘汰药品过程中的个人权力寻租与利益交易的行为,保障患者使用药品的安全、有效。如果因医疗机构规范临床药品应用与管理,而造成那些技术力量弱、设备条件差、以低水平仿制为主、不重视产品质量的医药企业退出市场,这是好事,有利于保护患者安全用药,有利于优秀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净化医药市场。
(3)在临床用药中,药剂学向给药定时、定数、定位发展是用药个性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药剂学研究的虽然不是药物的有效成分,但给药方式可以影响药物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患者的用药依从性。随着新剂型研究的发展,优良的新剂型对提高药效、降低药物不良反应的作用非常明显。我国可以将制剂创新作为药物创新的突破口,前提是新剂型应明显优于现有剂型,而不是简单的低水平改造或粗制仿造。
本《办法》为满足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特殊需要,专门规定了“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的条款,由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临床需求,评审决定是否需要增加购进其他剂型或剂量规格。可见《处方管理办法》中对购进剂型的限制不是关上了一道门,而只是设置了一道坎,真正有优势的新剂型经过专家的论证,仍然可以在医院畅通无阻;而盲目开发、以申请所谓“新药”实为单纯经济利益目的的品种则要望“坎”莫及了。这道坎为医疗机构的医师和药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他们及时了解医学、药学、药剂学发展的动态,使患者用上最适宜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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