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医院协会关于长期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工作的药师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工作,于2015年9月10日在北京市召开了各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对本地区报名与初审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交流了成功经验,提出了问题与困难。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向与会同志通报了医院药学界和临床药师对此项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同时提供了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有利于发挥长期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但因年龄等原因而失去培训机会的药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推动临床药师队伍建设。会议认为中国医院协会制定的本工作方案是完整、适宜、可行的。组织好报名和条件审核工作是做好本项工作的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应当认真、严格执行落实。
会议依据中国医院协会关于《长期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工作的药师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工作方案》的要求,针对各地区在组织报名与审核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如条件的掌握与落实办法等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交流,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熟悉本地区医院药学部门和药师工作情况,承担着组织、推动本地区临床药学学科建设与健康发展的重任,有能力完成好本项工作的报名与条件审核工作。与会者一致同意要严格、认真地落实本次会议决定,并将本次会议精神向各自省级医院协会领导汇报、向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传达。参考兄弟省(区、市)的成功经验,采取切实措施对报名名单进行认真复核,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条件,选出进入下一步培训考核的药师名单。
二、会议对以下申报条件和审核办法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5年起止时间判定办法。统一规定为近5年连续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且目前仍在此岗位上,每天在临床参与药物治疗实践活动的时间应不低于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80%。期间凡脱产上学、读研究生的,应从药剂科任职时间和临床药师任职时间中扣除。若经本次培训考核、取得“通科临床药师培训证书”后,应当继续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践。 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药师,不属本次报名培训范围:药品调剂与处方(用药医嘱)审核、门诊咨询服务、药物制剂与质量控制、药品物流管理、实验室或新药临床实验机构(GCP)、资料室与专职负责药物不良反应、处方点评、抗菌药物监测管理等岗位。
(二)关于药学部门正副主任不属本次报名培训范围。《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就是说药学部门负责人应是学科带头人或属于学科带头人之列,完全可以、也应该参与临床会诊、查房与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等工作。与会者认为这次对长期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工作的药师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的是“通科临床药师培训证书”,这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任们“学术地位不符”、也“与药学部门主任的身份不符”。并且根据我国目前医院药学部门工作情况,担任药学部门主任不太可能每天80%以上的时间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故规定药学部门正副主任不属本次培训考核报名范围。
(三)关于报名人员医院的资质问题。本次只对属卫生计生委系统注册管理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含解放军和武警系统医院)内长期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工作的药师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凡属由中医药管理局系统注册管理的医院和民营医院内工作的药师不属本次报名与培训考核工作的范围。
(四)关于本次报名药师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凡报名参加本次培训考核的药师,应已取得国家承认的药学专业及医药相关专业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不含中药相关专业),并且目前已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否则不接受报名。
(五)关于培训方式与内容问题。与会议者认为,培训方式与内容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审核确认的最终名单情况,由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文件精神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申请报名和条件审核。为便于审核,借鉴某些省实行的有效经验,并经会议讨论修改,制定了一份“长期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工作的临床药师培训”报名个人信息审核表(详见附表),凡申请报名者都应如实填写本表,并提供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应按照附表要求项目以及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复印件、扫描件进行认真复审,以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于10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最终参加培训考核名单。
附表:长期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工作的临床药师培训报名个人信息审核表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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