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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有效期的释疑及使用规定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对有效期的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二、《药品管理法实务全书》药品管理法释义中对有效期的规定
该书由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知名专家主编,其内容是对2000年药品管理法的释义,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其中对药品有效期的规定与我们平时对有效期的理解一致,是使用部门对药品有效期的管理规定。
页数:852.
三、国家药监局对读者的答复信件
讨论:
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发布之前,药品效期主要用有效期和失效期两种表示方法,对这两种效期的理解目前已经形成共识,不存在疑问。
自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来,人们对药品有效期的理解有了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药品使用期限是具体使用到标示月/日的前一月/日,还是标示月/日的终末。笔者人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在标注药品有效期时计算方法的规定,例如,某药品有效期1年,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6日,如果有效期标注到月,则标签应表示为:(有效期:2016年4月);如果有效期标注到日,则标签应表示为:(有效期:2016年5月5日)。生产企业在计算有效期时已经根据生产日期将当月或当日扣除,是该产品有效期的整月或整日,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的使用期限对有效期进行计算和标注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作为使用单位或个人,也就没有必要对有效期进行计算,仅根据企业标注的有效期进行使用即可,从权威著作对有效期的释义来看,药品有效期可以使用到标注月/日的月末或当日,这也与我们的传统理解相一致,出现上述歧义主要是没有区分是对生产企业还是对使用部门的要求造成的,因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效期所做的规定与使用部门对效期的管理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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