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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18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艳 时满良) 卫生院开孕妇忌用药品给准妈妈吃,致其胎死腹中。河南省郑州市民王女士遂将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月18日,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卫生院将15000元的现金交到王女士手中。
2011年6月12日,王女士到市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得知,自己已怀孕2个多月,医生建议保胎。王女士诉称,得知怀孕后,全家人都喜出望外。因为市人民医院离家太远,于是第二天她就去了离家近的镇卫生院就诊,让医生开具保胎药。
“回家我就按照卫生院开具的药物进行调理,可是服药后,却感到腹部疼痛、腹胀。”王女士称, 19日她就去卫生院检查胚胎情况,后出具的检查结果:胚胎未见血管搏动。后来为进一步确定胚胎情况,就去了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胚胎已死亡。医生建议住院做稽留流产手术。”
王女士称,确诊后,全家人悲痛不已,只得做了流产手术,住院八天,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王女士认为卫生院所属的妇产科医生存在较大过错,开具孕妇忌用的药品给她服用,对她所受到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卫生院方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格,给她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卫生院进行赔偿。
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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