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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ycylzd

    关于明确药品有效期外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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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WF 发表于 2014-5-20 15: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互矛盾的解说,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明确并出台规定!我们也纠结了很久,只能按照规定把有效期提前一个月,保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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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1-24 15:29
  • Wl20001019 发表于 2014-5-21 09: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上级监管部门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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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6-25 14:32
  • 十一月的星 发表于 2014-5-21 15: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九楼的意见~ 真的应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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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2-5 16:29
  • 三杯酒量 发表于 2014-5-21 15: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大家说的不错。不过有关部门是不会改的,因为就是错了,为了维护权威,表现其一贯的正确性,也不会改。向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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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it 发表于 2014-5-22 00: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beatit 发表于 2014-5-18  23:53
    毫无疑问,国食药监市[2006]201号举例的为正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标示为“有效期至2006年7月”,即最多可 ...

    举例说明:若某批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05月31日,有效期24个月,那么生产企业对这批药品的有效期若标注至月,可为“有效期至2014年04月”,即可使用至2014年04月30日;若标注至日,可为“有效期至2014年05月30日”,即可使用至2014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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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10-24 15:36
  • 天堂鸟 发表于 2014-5-22 09: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给绕晕了!到底是按旧的还是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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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10-24 15:36
  • 天堂鸟 发表于 2014-5-22 09: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干脆规定有效期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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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5-21 17:25
  • 听见 发表于 2014-5-22 09: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一直认为效期,若标注有效期至2008年4月,就是用至2008年3月底,4月不能用了。但以前不是的,分有效期至,还是失效期,我回忆了一下,就是在药监局给我们拿来一份文件后,我当时就是看了举例说明后改变认识的,在之后,我当时还有意看库房里新进药品,看生产企业有没有按新方法标注,因为有生产日期嘛,我发现从生产日期来算,有的厂家确实按新的解释给予了新的标注,但有的厂家没有改变,我当时还想,这些厂家怎么不重视这一个月呢,从那时起到现在,每当临床上咨询药品效期怎么算时,我都是按上边的认识给予回答的。现在看到楼上版主的文章,才知道有分歧,那从现在起,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自已从生产日期算起吧,先看生产日期是多少,一个月的差别,尽量不用近效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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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余生 发表于 2014-5-22 09: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九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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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30 14:32
  • zzqj2006 发表于 2014-5-22 11: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混糊了,应明确执行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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