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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证件开药店 药师获刑七个月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本报讯 去年4月,寮步镇某药店因销售假药“筋骨丹”3瓶和“喘立消丸”4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该店实际经营者许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企业负责人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店随后也被市食药监局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该起案件中,药师余某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药师证件替亲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而其亲戚不遵守法律法规,销售假药,不但《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还负上了刑责,同时导致余某也一同获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广大药师,不要心存侥幸,将证件交予他人使用,否则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据了解,为保证药店经营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于2006年对《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要求珠三角地区药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现实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人,为了能开办药店,不惜重本租借别人的药师证书。而部分药学人员为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不遵守职业操守,替别人挂靠做药店负责人或药师,除验收发证时到场外,平时根本不参与药店的经营活动。个别无良商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药,不但自己付出应有的代价,挂靠的药师也因连带责任跟着倒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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