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2-9-8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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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splaojiu 于 2012-7-29 19:46 编辑
药师审核处方是医疗服务的延续,不是当“判官”(写于5年前 2007-06)
药师对处方具有审核权早就有规定,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医疗护理操作规程中也要求护师在用药前须进行用药核查,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病人用药的安全。药师、护师和医师是医疗服务链条的不同环节,这个医疗服务链条的共同服务对象是病人,护师用药发现问题会咨询医师或药师,药师调剂时对处方有疑问也会与医师取得联系,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本应不会有问题。但是新《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后,确实出现了医师和药师在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我认为药师们遇到这类问题时,要用平常心态去处置。
当审核处方发现存在问题时,首先应该与处方医师取得联系,如果处方存在以下问题应告知医师及时纠正:
1、对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没有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用药剂量和用法的不正确;
3、处方书写不规范的(缺项或书写错误);
4、有重复给药或超剂量用药的;
5、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的;
6、不适宜特殊人群(特殊生理和特殊病理)用药的等。
如果是处方医师不同意药师关于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判定时,应该由处方医师重签名,以示负责,不要轻易拒绝调剂。这样是不是违背了“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是最实际的做法。
首先,医师是医疗服务的主体,药师审核处方是医疗服务的延续,不是当“判官”。当药师告知医师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问题后,医师能签字负责,说明医师是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判断,不存在药师审方不力的问题。其次,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问题难以界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药师对患者的治疗背景不清楚。譬如,某处方“临床诊断”是肺结核,用药“护肝片”,从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来判断,“护肝片”肯定不能治肺结核。如果处方诊断写成“药物性肝损害”,又会影响患者用药的依从性。这种处方我们就不能判定为用药不当。另外,临床药物治疗还存在很多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用法,譬如,肾绞痛发作时使用黄体酮加安定镇痛;西咪替丁治疗瘙痒性皮肤病等等。再者,如果药师和医师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为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问题争执不休,也不利于正常医疗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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