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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人员行为规范发布 期望促进医改和谐医患来自于:中国广播网 2012-07-19 分享 编辑:李妍妍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8日,面向全国860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正式向媒体发布。这份长达60页的《行为规范》在经过了6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终于分门别类的明确了医师、护士、管理人员等所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不能倒卖号源 不能过度医疗
“不能倒卖号源;不能过度医疗;不能收取患者财物;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将与工资挂钩。”有关人士认为,《行为规范》的出台将对和谐医患关系起到重要作用,但也有人担心,如此细化的规范如何落地?
16K大小,60页内容,其间还有不少配图和医学解释,但是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介绍说,这本薄薄的《行为规范》分为十章、六十条,覆盖了所有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赵宁: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此外,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行为规范》。
《规范》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能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倒卖号源。医师不能过度医疗,应耐心与患者沟通。
内部监管与患者评价并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规范出台之后,如何自律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此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表示,各医疗机构会按照《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
赵明钢:除了组织学习培训外,医疗机构将《规范》的督导检查分解到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督促各个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联系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赵明钢同时表示,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评估标准必须客观、公正,除了内部监管,患者的评价同样重要。
赵明钢:大家可能注意到内地医疗机构都有意见箱或者行风建议箱,我们会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既有行政机构组织的,也有医疗机构组织的,也有我们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患者满意度调查是有效的评估方式和手段,评估结果是并重的。
细化相关法规 提高执行力
《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要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其中的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不过,卫生部是不具备立法权的,缺少了法律效应的规范条文,怎么样才能保障落实到位?
卫生部纠风办副主任李林康坦承,卫生部没有权限在文件中对于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但《行为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已经整合、细化了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执行力。
李林康:如果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实行聘任制,医疗机构对其有一定的处分权限,另一方面《行为规范》也原则性地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违反《规范》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保证有效落实。
医患关系:“两好才能搭一好”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门急诊达到63亿人次,平均每人每年到医院5次。相对其他从业人员,医师有更多的时间独自面对病人。在“医师行为规范”的首页有句额外的注解,“从业于医,以天下苍生为己任,自应具备更高的道德标准。” 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说,维系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德医风的提高尤为必要。
谢启麟:我们要做监督和评估,下一步也会继续加强,比如说对某项医疗技术适用是否合理,我们会进行评估评价。当然我们也希望制定一些行业内部的测评,甚至很多专家提出来是否医生也做“黑名单”,我们正在考虑。
由于不断出现针对医务人员的刑事暴力犯罪,有人认为现在的医患是“针尖对麦芒”,但是赵明钢却强调说,确实有极个别的医务人员在服务上有不足的地方,但这不能代表目前的医患关系,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服务质量需要提升,但是权利也必须得到保护。医患之间,最形象的处理方式就是那句东北方言“两好才能搭一好”。
出台《行为规范》不是最终目的,它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方式和手段。最终目的是希望医疗服务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人文、更加温馨、更加便捷,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我们确实希望《行为规范》的出台能够进一步的和谐医患关系,能够更好地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医改的成果、医疗技术进步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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