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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药学工作者的职责是什么?
1、深入临床一线工作,专职专科直接参与用药相关的临床工作,在选定专业的临床科室参加日常性药物治疗工作。
2、参与临床查房且开展药学查房,对重点患者实施药学监护和建立药历,体现临床药师用药分析能力和对患者实施持续药学监护的过程。
3、参加临床病例讨论,提出用药意见和个体化药物治疗建议。
4、参加院内疑难重症会诊和危重患者的救治,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工作。
5、审核参与的临床专科病房(区)患者用药医嘱,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并记录。在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与医师、护士合作,尽力保护患者免受或减少、减轻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6、定期为临床医师、护士提供合理用药培训,宣传与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7、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药信息及药学咨询服务。
8、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纠正不当用药行为,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9、在临床工作实践中,与医师、护士共同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监测,并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
10、定期收集、整理药学信息通过《药讯》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1、检查所在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指导护士做好药品的正确保管与贮存工作。
12、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关注药品质量、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情况以及与药物治疗相关的临床工作,处方或用药医嘱点评、药物治疗质量评价等工作。
13、认真完成药剂科安排的教学任务,做好实习生、见习生的带教工作。
14、结合临床用药实践开展药学科研工作,如药物评价和合理用药调研;临床药物治疗经验总结和用药病例分析;与医师共同进行新药上市后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
15、做好其它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总之,临床药师的岗位职责与医院药师岗位职责存在太多的雷同,甚至模糊,无新义。
二、为什么临床药学工作者参与临床医疗遭遇的尴尬?
1.临床药学工作者无法定位自己?
上位法法律地位缺失?有法才有位即法律地位。自我定位:无为必无位,有为就有位。若有位而无为,则位自失。怎样做才算有为有位、有位有为? 临床药学工作者在临床治疗团队中相对独立,既不是助手也不是指导者,他们与医生、护士是伙伴关系。既然是伙伴关系,临床药学工作者待遇为什么这么差?法律地位的缺失。
2. 临床药学工作者的困惑?
困惑1,找不到在病房的工作点。刚开始,病人、医生和护士均不知你将担当哪个角色,以致你在和病人交谈时需不停强调我是药师,也是健康服务的成员之一;医生护士认为你没承当任务,似可有可无之人。查房时药师不知要站在哪个位置?有主任、副主任、主治、住院还有实习生,站的位置既不能影响他们的视线,也不能让自己看不见,挺难的。
难怪有些医生说有些药师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希望这些医生能有所体谅,可能这些药师们确实没找到自己的工作点,有些迷茫。情况总会慢慢好起来的,参与管床也许会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吧。
困惑2,得不到药房同事的认可。药房的同事忙着药品调配、静脉输液配置的,总会愤愤不平的说临床药师最闲了,晃来晃去的,打电话到病房找临床药师,说回办公室查资料,到办公室找他们,又说回到了病房,我们这么辛辛苦苦为科室挣钱,他们临床药师可好,在享受呢。
困惑3,得不到领导的认可。领导问这么些临床药师下临床,药费得到明显控制了吗?看看TDM,这个月做了x个标本,挣了XX钱了;看看人家肿瘤药敏,工作也开展很出色的;看看实验室的XXX,做着小鼠实验,今年又发了两篇SCI,要破格晋升了。你们临床药师的工作量在哪里体现呀?还想高待遇。
困惑4,临床药师心里郁闷得很,自从当上临床药师后发现自己比原来做调配工作忙了许多,上班时忙着在病房跟查房,给病人做用药教育,回答医护人员的问题,很多时候这些问题当场解决不了,回到办公室查阅国内外文献,有时都没法准点下班。周末时候还得忙着到处听讲座学习,连续剧是不敢奢望可以看的。可值得思考的是这工作量体现在哪儿了?象一个家庭主妇忙碌了一天,可大家还说你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做啊。
3.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临床药学工作者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我国现行卫生部法律法规对临床药学工作者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法律层次太低。药师资格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就缺少政策上的支持。以法律形式规定药师的具体职责,做到有法可依。一些医院管理者在提到药师参与了临床查房时,也喜形于色地向外宣布:我们已经建立了临床药师制。果真如此吗?
三、下位法与上位法是否存在相抵触的情形?
即在有上位法的情形下,下位法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与上位法的“相抵触”:
1、扩大或缩小制裁权限,减少、变更或增加制裁条件或手段、幅度;
2、扩大或缩小承担义务者的范围、性质和数量,增加、减少、变更特定对象的义务或改变义务承担的条件;
3、扩大、缩小或改变权利的范围、性质和数量,增加、减少、变更相对人权利或改变享受权利的条件;
4、扩大或缩小特定术语的内涵、外延,以至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故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则将本法调整范围进行了扩大,这是我国药品管理法的一大特色。对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首先是要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使药品真正发挥其预防、治疗、诊断的作用;其次,还要保证人民能够在合理、公平的条件下,真正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安全、有效的药品。目前临床药学工作者的临床工作的服务对象窄,缩小承担义务者的范围、性质和数量。因此,药师的服务对象是“人民”而非几个别住院病人。
四、判断和确定药学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药师的上位法是什么,药品法?希望通过特殊法确定药师新上位法。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药师应该有特殊法明确责权利,需要给药药师专门立法。先有药师后有临床药师、中药师、西药师岗位制,才符合法律逻辑。
3、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4、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5、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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