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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适应症用药”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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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3 16:10
  • 123456 发表于 2012-5-30 20: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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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适应症用药”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姚岚        医药经济报2012年5月30日A12版



      为了推动医学进步和维护人类健康,安全有效的“超适应症用药”应当得到保护和应用,但为避免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道德滑坡,超适应症用药必须在严格的管理下实施
      
      5月21日,《第一财经时报》报道,德国拜耳的新药拜瑞妥近日在中国陷入“超适应症推广”的指责中,究竟是商业利益驱动下的越位推广,还是个别临床医生不负责任的诱导使用?事件源自5月19日晚上,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血管外科主任张强(新浪认证)发布的一则关于拜瑞妥在中国“超适应症推广”的微博。
      处方药拜瑞妥的化学通用名为利伐沙班,在中国境内批准的说明书适应症为“用于择期全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张强的微博质疑:“拜瑞妥在欧美仅限于房颤或关节置换术的血栓预防,为何近来中国出现大量拜瑞妥用于静脉血栓治疗(的情况)?”拜耳公司回应称,拜瑞妥在2011年12月完成临床试验后,已向SFDA正式提交了扩大适应症的申请,目前正在等候核准阶段。
      显然,拜瑞妥“超适应症推广行为”的所谓的“安全隐患”,“各方都在等待一个说法”。笔者仅就医生超出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用药,即“超适应症用药”是否构成医疗侵权作如下阐述。
      
      “超适应症用药”并不少见
      
      “超适应症用药”,是指医生用药超出了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以2010年上海第一医院眼科假药门事件为例,阿瓦斯汀的适应症有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和乳腺癌,后来,因在临床治疗时发现其能有效抑制老年性黄斑变性恶化,并且疗效可靠、耐受良好,于是,开始应用在眼科领域。第15届美国眼科学会年会以大会报告的形式确认了该疗法。然而,阿瓦斯汀的适应症至今未在说明书上作相应的增加。因此,阿瓦斯汀用来治疗老年性黄斑变性的医疗行为是典型的“超适应症用药”。
      其实,“超适应症用药”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舒喘灵说明书的适应症是支气管哮喘、喘息性支气管炎、支气管痉挛、肺气肿、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妇产科传统用于治疗早产;甲氨蝶呤作为肿瘤科用药,适应症包括各型急性白血病,特别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恶性淋巴瘤、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等恶性肿瘤,但妇科将其成功用于宫外孕的保守治疗,已有20年以上的历史,至今仍然没有被增加到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内。
      
      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药品说明书是产品说明书的特殊类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由此可见,药品说明书所承载的主要是药品生产者对医生和患者的告知内容,“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途是“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并不是药品使用的强制性规范。
      
      执业医师的处方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由此可见,执业医生的处方权是“医学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其中,药品说明书仅仅是与诊疗指南等并列的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之一。
      医学作为高度专业、复杂且个案丰富的应用科学,不同患者的病情往往差异显著,药品之间的相互协同与拮抗也是复杂多变的。试想,医生如果严格而机械地按照说明书来开药的话,那么,机器人或电脑完全可以替代,我们有可能不再需要医生,医学必将因此失去经验和智慧的魅力。
      “超适应症用药”通常并不是盲目和随意的,而是不仅有循证医学的证据,还以行业共识、用药指南等形式得到业界公认。如果一个药物是第一次超适应症使用,那么,应属于临床研究的范围,是需要严格审批的。
      
      是否构成医疗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能举证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某种药品引起的,而这种药品的使用恰恰超出了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存在医疗过错,那么,医疗机构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然而,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即“超适应症用药”是否必然构成医疗过错,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认定是有难度的,通常可从相关规定间接推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医疗过错推定原则,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如果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则可推定该行为有过错。相反,如果医生以循证医学、学术文献、治疗指南等诊疗规范为依据,实施了“超适应症用药”,那么,不仅不应当认定为医疗过错,还应确定为积极合理的医疗行为。
      即便如此,司法实践在此类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上,为避免争议,往往避开“超适应症用药”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问题 ,而是将诊疗行为中的其他过错,例如,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和及时救治义务等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
      
      避免法律纠纷的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因此,为了推动医学进步和维护人类健康,安全有效的“超适应症用药”应当得到保护和应用,但为避免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道德滑坡,超适应症用药必须在严格的管理下实施。例如,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制定超适应症用药的目录及范围;医生在处方前,须将超适应症用药的医学依据、治疗利益、可能风险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并征得同意,而对于疗效明确、安全可靠的扩大适应症应尽快启动说明书修改工作。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工作部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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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angyy 发表于 2012-5-30 21: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适应症用药必须在严格的管理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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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9 09:16
  • zdz580 发表于 2012-5-30 22: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超适应症用药不应定为医疗侵权,因为部分说明书也存在滞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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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7-25 15:28
  • 丁zheng 发表于 2012-5-30 22: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药新用属于这个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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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scpu 发表于 2012-5-30 22: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与法律的冲突,普遍问题,如何解决??必须靠每一位医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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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0-22 08:30
  • 梅兰妮 发表于 2012-5-31 00: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等级医院评审41531C4要求制定: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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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3 分钟前
  • sjx 发表于 2012-5-31 08: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药品说明书给人的感觉就是一个“乱”,同一通用名的药,不同的厂家会有巨大的差距,叫医生无所适从,希望国家药监局尽快正本清源,肃清余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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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0-5 17:13
  • cjzkaka 发表于 2012-5-31 18: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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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11-1 14:49
  • 矛盾 发表于 2012-6-1 08: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药品说明书滞后,同一通用名不同生产厂家的说明书表述不一,乱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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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hzyty 发表于 2012-6-1 10: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有的法律和法规都认定了药品说明书的经济,科学、和法律地位,我看还是稳妥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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