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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亟需修改---周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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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3-10 23:08
  • yaofohhnn 发表于 2012-2-3 12: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禁止发布任何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后果;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低俗不良违法有害信息。
    中国药品监管体系存在诸多“失灵”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出于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父爱情结”,使药品监管部门的公正执法、独立监管受到很多影响。其次,《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监管目标)可基本归为“保障药品安全”,实践中,社会诟病最多的药价虚高问题与药品监管部门关系不大;至于保障药品高投入的回收,不但《药品管理法》没做任何规定,也难以受到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关注。过于有限的监管目标,必然造成实践中的价值冲突以及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有限监管目标也无从实现。

    《药品管理法》对什么是药品、什么是新药、什么是辅料、什么是使用、什么是劣药,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缺少清晰、明确的定义,对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关系处理也未能保持一致,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认识差异,无法有效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过于依赖事前审批和事后的责任追究,对于过程监管的规定非常薄弱,法律依据非常有限。药品信息披露机制是各国药品过程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但在《药品管理法》中只有非常简单的规定,执法实践中更充满各种阻力。监管部门更愿行使事前审批权和事后处罚权(实质是罚款权),不善于也缺乏能力进行过程监管。

    《药品管理法》集中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则缺乏实质规定。由于中国医药不分,药品使用环节的80%以上集中在医疗机构,但长期处于药品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外,而卫生部门由于管办不分,也难以真正监管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形成管理真空。

    《药品管理法》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而不是以风险管理为中心,诸如风险预警、监测和评估,不良反应报告、安全标准,安全事故处置等重要内容既没在实体内容中,也没在法律责任部分得到体现。

    《药品管理法》简单照搬《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处罚种类方面,对于那些实践证明能派上用场的处罚手段(如责令暂停销售、信息强制披露等)没有明确规定,难于把握;在处罚适用方面,缺少药品管理特点,导致药品执法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药品管理法》修改应在如下几方面有所创新。

    加大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和有效性。更有效地发挥民事责任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监督力量。优化行政责任设计,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包括确立累犯加重处罚制度;确立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双罚”制度;建立有效的行业禁入制度;优化罚款处罚设定方式;完善没收制度。

    加强行政问责力度,从事后行政责任追究入手,倒逼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现从权力中心到责任中心的转变。

    加强对过程监管的要求,从事后责任追究向事前风险预防,从管理型向服务型,从直接权力行政向信息披露行政转变,从事后处罚型模式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信息披露型模式转变。

    对于现行《药品管理法》中有义务性规范而缺乏法律责任的,应在法律责任中直接衔接上相应责任;有法律责任规定而缺乏实体义务性规定的,建议其他部分在修改时补充相应的义务性规定。同时,也应加强《药品管理法》与《实施条例》《流通办法》等的衔接。

    (摘编自1月30日《新世纪》周刊,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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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12 11:15
  • liyaoshi999 发表于 2012-2-3 15: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力支持!应该全面深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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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3-5 08:45
  • 中航平凡 发表于 2012-2-3 15: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法都应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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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曾延骁 发表于 2012-2-3 16: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很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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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8-13 12:33
  • qiyuqi1234 发表于 2012-2-3 16: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才开始关注《药品管理法》,怎么不关注下《处方管理办法》?中国的法律是很“健全”,“健全”的让堵的法治国家的都发话可说,但是法律的可执行性又有多少?医生的医疗事故需要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但是这些鉴定专家都是同系统的专家,都是事故医生的“老师”。从来不是第三方鉴定。《药品管理法》更是如此,药品的保存放式、条件都不符合法定的标准,有什么措施么?药品的监管系统都是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考进去的,根本不是本行业的专家组成,在检查督导时提一些违法而又可笑的常识性问题。越是小地方越严重。

    点评

    言之有理  发表于 2012-2-6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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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爱药学 发表于 2012-2-3 22: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宗旨,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
    秉承法律界的“虚构”思维模式+药学界的“务实”精神+其它领域的“鼎力参与”,相信打造一部全新的《药品管理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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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yc666 发表于 2012-2-4 07: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修改完善了,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万能的,解决不了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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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3-16 15:02
  • 老金药师 发表于 2012-2-6 08: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各种法律法规都应该定期修订更新,药品管理法已颁布整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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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6-5 13:46
  • regenlee 发表于 2012-2-6 09: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拿五楼所说的药品保管来说吧,有几个医院可以做到药品保存20度以下?
    反正我们这里是做不到?放冰箱吧,地方又不够,检查时谁又来管呢?
    不合格怎么办,同时也希望药监局审查说明书时,也考虑一下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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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sfnxy 发表于 2012-2-6 09: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力支持!应该全面深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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