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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ß-内酰胺类药物皮试的原则(邵逸夫医院药剂科----中国临床药学网)
ß- 内酰胺类药物的定义:
ß- 内酰胺类药物指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ß- 内酰胺酶抑制剂及其它ß- 内酰胺类的药物。
ß-内酰胺类药物皮试的历史及现状:
在我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医院对青霉素类药物用前需做皮试的认识比较统一,而对于其它ß-内酰胺类药物用前是否需做皮试认识不太一致。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不需皮试
2、用头孢唑啉替代
3、使用原液做皮试
对ß- 内酰胺类药物皮试的认识:
1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ß-内酰胺类 药物用前不做皮试,而在我国则非常重视。
2 、这类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率与产品本身的质量非常相关。
3 、除了假阴性以外,皮试本身也有一定的危险性。据报道,约有25% 过敏休克死亡的病人死于皮试。
本院ß-内酰胺类药物皮试的原则
1. 凡使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患者均须作青霉素皮试。
1.1皮试阴性者
1.1.1 若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应用所有β-内酰胺类抗生素,但在使用过程中仍须密切观察。
 A.有青霉素以外药物过敏史;
 B.高敏体质者。
1.1.2 若有以上两种情况之一者,在应用头孢菌素及其他β -内酰胺类抗生素治疗前均应作原液皮试,并严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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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皮试阳性者:
1.2.1 禁用青霉素类药物;
1.2.2 慎用头孢菌素及其他β -内酰胺类抗生素,若因临床治疗需要必须使用头孢菌素或其他β -内酰胺类抗生素,那么在接受头孢菌素或其他β -内酰胺类抗生素治疗前,均应作原液皮试(说明书上注明无须做药物过敏试验者除外)。
1.3 凡停用β -内酰胺类药物三天及三天以上者,均应重做药物过敏试验。
2. 下面两种情况禁止做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药物过敏试验,临床医生可选用其它类别的敏感抗生素进行治疗:
2.1 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曾发生过敏症状者;
2.2 曾有青霉素皮试阴性,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过敏者。
3. 皮试液配制方法及保存:
3.1 青霉素及青霉素类注射用抗生素的皮试使用青霉素皮试液;
3.2 头孢菌素及其他β-内酰胺类注射用抗生素的皮试必须用拟用药品配制的皮试液做皮试:
3.2.1 皮试液浓度:300μg/ml;
3.2.2 皮试方法:每次皮内注射0.1ml(30μg),十分钟后观察皮丘反应;
3.2.3 头孢菌素及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皮试液的配制方法:取药物1g,加注射用水或生理盐水4ml(如药物规格为0.75g加溶媒3ml,0.5g加2ml,0.25g加1ml)溶之,配成浓度为25%(g/ml)的溶液,摇匀后取0.1ml,加注射用水或生理盐水稀释至10ml,摇匀后取1ml稀释至8ml,摇匀即得。(采用何种溶媒根据具体药物而定);
3.3 头孢菌素及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皮试液必须新鲜配制,制成后宜放在4-100C冰箱中保存(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暂定24小时有效。
对ß- 内酰胺类药物皮试的判定及注意事项:
ß- 内酰胺类药物在临床治疗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皮试阳性的轻易判定就意味着病人失去了这一大类药物能给他们带来的益处。因此,临床上对该类药物阳性的判断要十分慎重。
除了严格执行本院ß-内酰胺类药物的皮试原则以外还需考虑以下几点:
1、是否同时合用抗过敏药物,以免产生假阴性。
2、若有其它药物合用时,对皮试的结果有无影响,有多大的相关性?
3、患者的病理生理情况对皮试结果的判定是否有干扰?如低血糖时休克,严重细菌感染时引起的感染性休克和败血症所引起的发热、皮疹、血压下降和休克。
4、由于皮试结果最终有目测决定,所以对皮试时的人为因素也需考虑,特别是在临界程度时。
5、对可疑阳性者:a 划痕试验 b 在另一侧做生理盐水的对照试验
ß-内酰胺类药物严重过敏的症状及抢救:
症状:气急,心慌,呼吸困难,紫绀,血压极度下降,昏迷,肢体强直,惊厥等。若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力,短时内可导致死亡。
抢救:吸氧,若发现此种反应的早期迹象,应立 即肌肉或皮下注射0.1%肾上腺素注射液0.5-1ml(儿童酌减);必要时可在数分钟后再行注射,或进行静脉或心内注射。根据需要进行输液、给氧,静脉输注地塞米松等肾上腺素激素和升压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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