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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Pharm.D胡

    住院患者索要说明书——药师给,还是不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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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 小时前
  • 求知 发表于 2008-8-17 07: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患者只是为了理解药物的治疗信息及不良反应信息,我认为若主治医生同意,可将药品说明书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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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8-17 08: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病人取得说明书或药品资料途径是很多的,不但应该给而且及时给,药师还必须床前进行解读,现在的药师习惯医生那套,就是忘记了床前沟通用药问题包括如何正确使用和解读用法,防范ADR即治疗效果与ADR及用药出现的其他问题等等。
    在不引起纠纷情况下,如何使广大老百姓有效抵制不合理用药是药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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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0-30 09:36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8-8-17 11: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说要给说明书的都没说明:病人有权索要说明书吗?

    请拿出依据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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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4 天前
  • 临药之~ 发表于 2008-8-17 12: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脉脉斜晖 于 2008-8-17  11:56 发表
    上面说要给说明书的都没说明:病人有权索要说明书吗?

    请拿出依据才行哦

    首先患者有知情权;其次药品说明书是药品包装中必须附有的。
    我们讨论的是药师该给还是不给(患者大可以从别的途径获取,但关键是不是你手中给的 ),还是强调判断性……
    如:用了肿瘤化疗药(家属知情),患者要说明书时,他不知道病情情况下,是不宜你给。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24号令对药品包装标签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经核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药品商标的规定,目的是要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重在强调药品说明书、通用名、商品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任何文字、标识等信息都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并着力解决“一药多名”产生的负面影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使用。对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24号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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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0-30 09:36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8-8-17 13: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临药之~ 于 2008-8-17  12:16 发表

    首先患者有知情权;其次药品说明书是药品包装中必须附有的。
    我们讨论的是药师该给还是不给(患者大可以从别的途径获取,但关键是不是你手中给的 ),还是强调判断性……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患者的知情权,并不等于病人有权索要说明书吧?

    我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药师要发说明书的义务,所以病人也没权索要说明书。

    只能按实际情况了,方便的提供下也无妨,不提供也行,但不能直接说不给,只能说找不到,毕竟药师是弱势群体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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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 发表于 2008-8-17 14: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病人提出此要求,我会尽量满足他们。但是一定心中有数才行,比如说对于处方与非处方的双跨品种,如果医院用的是OTC包装,对于超OTC用法,就必须向患者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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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冲力 发表于 2008-8-17 16: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脉脉斜晖 于 2008-8-17  13:29 发表


    患者的知情权,并不等于病人有权索要说明书吧?

    我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药师要发说明书的义务,所以病人也没权索要说明书。

    只能按实际情况了,方便的提供下也无妨,不提供也行,但不能直接说不给, ...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知情权散见于诸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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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威望 +10 临药币 +10 收起 理由
    脉脉斜晖 + 10 + 10 太深奥了,我看不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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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该用户从未签到

    ocean 发表于 2008-8-17 1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大家讨论的这么热烈,我也来掺和一下。个人认为,一般来说,有些门诊病人为了回家安心用药,合情合理,一般来说尽量满足。对于住院病人,也许情况不太一样,住院期间病人的用药都是医生下医嘱,护士给药的,一般都会有很明确的时间、服法和剂量。对于某些索要说明书的病人,一般都是很谨慎甚至对自己的健康过份关注的病人(这么说可能有点过,但是临床上的实际情况确实是这样),而这样的人都有拿着说明书去找大夫的冲动,呵呵。我同意反老师对病人知情权的说法,但实际上我们无法把握什么时机不会引起纠纷,所以我认为:药师可以给病人按照医嘱讲述服法(医嘱有问题可以单独和处方医生交流),可以给病人按照说明书解释药理作用和不良反应以便病人安心治疗,但尽量不要直接给病人说明书,说实话,要说明书的病人(这样的病人往往是多疑且易受惊的)一般都会被说明书中所写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吓坏,影响医疗团队的治疗,反而对病人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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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8-15 11:04
  • 小王药师 发表于 2008-8-17 22: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啊!说明书和药品本来就是一体的。患者也是消费者,这是人家的知情权。就象你买个手机,商家不给你说明书,你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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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1-19 09:22
  • 闰闰 发表于 2008-8-18 10: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既然临床药师监测着患者的用药情况,那应该不会出现用药不合理的现象,患者要说明书就给他呗,有什么可担心的呢?本来药和说明书就是应该给的,只是住院患者很少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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