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4-12-27 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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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在药品的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有害的反应。在医疗工作中,特别现在许多地方公立的医院都在使用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药品,其药品质量和采购程序都由政府负责,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执行,出现药品质量问题,首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负责,不能让医院承担她们无法承担的责任。而《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了药品不良反应(在未认定为假药前,只能认定为药品不良反应)积极上报,妥善处理善后问题,避免了更大的药害事故发生,最后确落下个走向被告席的下场,我认为:不论是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还是工作人员都具有巨大的杀伤作用。若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不报,后果对患者可能是致命的灾难,而对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确可能躲过一劫。有谁能认定该药品不良反应一定在某院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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