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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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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1-11 22:31
  • 佳诺泰 发表于 2008-6-4 15: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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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处方管理办法》有相关的释疑出台,不知哪位同仁可以分享一下,不胜感激。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该用户从未签到

    xiaoqi14w 发表于 2008-6-4 21: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方管理办法》新增内容浅议
    一、《处方管理办法》概述
    1、《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处方管理办法》内容八章六十三条,《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不分章,共二十八条。
    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处方管理办法》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处方管理办法》新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增加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        第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才能审核、调配、核对处方。
    处方范围扩大,还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3、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2、         第六条第四点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第五点处方患者年龄填写增加新生儿。
    第六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3、        第七条中药饮片的重量以克(g)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1、        第十一条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四)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1、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2、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3、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4、        第二十至二十七条均为新增加内容,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五)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1、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新增(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4、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5、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6、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
    1、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6、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7、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8、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
    均为新增加内容。其中:
    1、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八)第八章附则
    也均为新增加内容。其中: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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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3-18 16:09
  • csphywq 发表于 2008-6-5 12: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这种地方也会出现广告。。。。?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1-11 22:31
  •  楼主| 佳诺泰 发表于 2008-6-16 0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指导,近日在参加“2008临床药师论坛”时获得了《处方管理办法》答疑,个人感觉该书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在书店可以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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