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19-12-10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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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三月份门诊处方调查分析
1﹑目的:逐步建立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临床规范合理用药。
2、方法:随机抽查我院三月份门诊处方557张,针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
3、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新编药物学》﹑《抗菌素临床合理应用指南》,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4、调查结果与分析如下:
4.1处方书写
处方书写存在的问题(见表1)
处方书写存在的问题 处方张数(张) 占抽查处方比例(%)
处方完毕无“/” 236 42.37
无临床诊断 95 17.05
无规格剂型 82 14.72
>5种药/张 69 12.38
无用法(不详) 20 3.59
更改处方无签名 19 3.41
未使用专用处方 18 3.23
无皮试结果 9 1.65
其它 8 1.44
4.2用药不合理现象(见表2)
表2
用药不合理现象 例数 占抽查处方比例(%)
重复用药 17 3.05
配伍禁忌 2 0.36
4.3 抗菌素使用情况。(见表3)
我院门诊处方抗菌素总使用率为33.75%,稍微超过国家规定的30%。其中单用一种抗菌药物的处方占抗菌药物处方的75%,其余25%为二联用药,尚未发现抗菌素多联使用的现象。说明我院门诊抗菌素使用情况较为规范。
表3 抗菌素使用情况
抗菌素使用 处方张数 占抽查处方比例(%)
单 用 140 25.13
二 联 48 8.62
三 联 / /
总使用率 188 33.75
4.4注射剂使用率:使用注射剂处方180张 ,占抽查处方的32.32%。说明我院门诊用药规范合理,符合先口服后静脉的原则。
5讨论。
(1)处方书写不规范。我院部分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①处方前记无临床诊断,这给药师审方带来极大的不便。②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③处方正文无药品规格或剂型﹑无用法或用法不详,部分医生习惯使用“遵医嘱”﹑“治疗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使得病人无法正确使用处方药品,从而使治疗缺乏依从性。④一张处方所开药品数超过5种。一张处方所开药品数不超过5种(中药饮片处方除外),这是对医生处方的新要求,主要是考虑到过多药物在一起配伍,会大大增加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也是本着“安全﹑有效﹑经济”的药物治疗学原则制定的,应引起医生注意。⑤修改处方无签名及日期﹑处方完毕空白处无“∕”等。存在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此规定可防止他人随意修改或增补处方,保证医生处方权,保证每一张处方的法律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医疗安全。⑥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2)专用处方未落实到位。
儿科处方(淡绿)与普通处方(白色)混开。儿科患者使用成人处方,成人患者使用儿科处方。儿科处方国家规定为淡绿色处方,主要是儿童为特殊用药群体,儿科注射用药应在医院的严格监护下进行,《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是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如果医师对儿科患者使用普通处方,患者家属若持处方到外自行购药,而导致发生意外,开方医师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急诊处方国家规定为淡黄色处方,而我们在检查时未发现一张淡黄色处方,之所以规定急诊处方为淡黄色,主要是为急诊病人开辟绿色通道,以便急诊病人优先缴费、取药等。为抢救患者赢得宝贵的时间,以避免在哪一环节发生阻滞而发生不必要的医患冲突或医疗纠纷等。
第二类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处方可用白色处方书写,但应在处方的右上角标注“精Ⅱ”字样;检查中发现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没有一张按要求标注。临床医师应加以注意。
个别医师还在使用已经淘汰了的老处方,我院在2005年就按《处方管理办法》之规定已印制了新处方,希望临床医师在处方时一定要使用新处方。
(3)双人共用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明文规定: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而在我们抽查的处方中发现有二人共用一张处方的现象。
(4)无皮试结果。TAT是要求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这种现象在我院门诊处方中较为普遍,应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5)处方药品未用通用名称。《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此项为医院质量管理年检查的重点。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当多个药物共用一个通用名时,可采用通用名加商品名的书写方式,或是标明规格以示区别。
(6)大处方(指单次注射用药超过50元的处方)比较多。门诊医师开方应遵从经济合理的原则,以维护医院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声誉,若一唯开大处方不但会促使患者“跑方”,而且会导致患者对医师医德及信任度产生质疑。若病情确实使用较昂贵的药品应征得患者的同意方可。
(7)重复用药:病毒唑与炎琥宁合用,同一种(类)药物片剂和针剂合用等。作用机制及作用方式相同的药物合用,并不会增加疗效,反而会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造成药品浪费。
(8)配伍禁忌:β-内酰胺类与大环内酯类药物联用。β-内酰胺类为繁殖期杀菌剂(Ⅰ类);大环内酯类为速效抑菌剂(Ⅲ类),两药联用可能出现疗效的拮抗作用。
(9)司药行为不规范。药师应该把好审方关,药师对书写和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处方医生,请其确认或修改方可发药。药师没有处方权,不得擅自在处方上标注或是修改处方。而在此次检查中,发现药师在处方上标注的现象特别严重,而在处方后记中的“审核”与“调剂”项下均未有发现有药师签名以示负责,“审核”无人签名,可想而知“四查十对”的审方制度就如同虚设;“调剂”无人签名,那么“核对”与“发药”不知从何而来?而在此次咸宁地区卫生局开展的“医院药品专项检查活动”中,检查组针对我院门诊药房处方药师签名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整改意见,希望各位药师引起重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饱满的热情投入自己的本职工作,充分体现当代药师的价值与风采。
赤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
二00八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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