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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应该有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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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伤害引发的纠纷要作具体分析(明确造成伤害的原因):
一要看是否属于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医疗事故,或者看患者是否遵医嘱或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二要看药品的质量是否有问题;三要看是否是药品本身的不良反应,并了解是新发现的不良反应还是已知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在药品说明书中注明了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履行了告知责任。
目前我国相应法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普遍执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或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或是药品生产企业故意隐瞒安全性问题造成的,可以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或是民法通则,医疗机构、医生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患者未遵医嘱和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造成的,责任就在患者。
但是如果药品伤害被确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实际上就是各方都无过错。因为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单纯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排除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人为过错。这种情况下,药品不良反应所导致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为一个难题。
讨论:
第一,患者受到损害必须获得赔偿,不应由患者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的全部损失。因为患者是遵从医嘱购买、服用药品,本身不存在过错。
第二,不应由国家承担损失,因为国家赔偿法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是合格药品,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的审批不存在违法行为。
第三,解决这类问题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一方面药品不良反应案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依据,另一方面如果让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导致企业负担重,影响其生产积极性和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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