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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应该有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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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药师 发表于 2008-5-5 11: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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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应该有谁来买单?

诚邀参与讨论,感谢您的参与!

用药伤害引发的纠纷要作具体分析(明确造成伤害的原因):
一要看是否属于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的医疗事故,或者看患者是否遵医嘱或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二要看药品的质量是否有问题;三要看是否是药品本身的不良反应,并了解是新发现的不良反应还是已知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在药品说明书中注明了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履行了告知责任。
目前我国相应法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普遍执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或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或是药品生产企业故意隐瞒安全性问题造成的,可以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或是民法通则,医疗机构、医生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患者未遵医嘱和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造成的,责任就在患者。
但是如果药品伤害被确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实际上就是各方都无过错。因为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单纯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排除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人为过错。这种情况下,药品不良反应所导致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为一个难题。
  讨论:
第一,患者受到损害必须获得赔偿,不应由患者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的全部损失。因为患者是遵从医嘱购买、服用药品,本身不存在过错。
第二,不应由国家承担损失,因为国家赔偿法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是合格药品,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的审批不存在违法行为。
第三,解决这类问题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一方面药品不良反应案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依据,另一方面如果让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导致企业负担重,影响其生产积极性和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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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郑药师 发表于 2008-5-5 11: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的合法权益有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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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hero 发表于 2008-5-8 09: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似乎也不该由医院来承担吧?很明显在用药合理的情况下医院也没有过错的,但现在很多病人和家属都一致认为:是医院让他们用的药,又是从你们医院配的药,当然要你们医院负责,工作中,象这样的人我遇到不知有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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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ywyc 发表于 2008-5-8 10: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单纯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排除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人为过错。这种情况下,药品不良反应所导致的责任可以说:谁都没责任,谁也不想承担损失!
在目前缺乏法律责任设置的情况下,医院也就成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替罪羊。因为患者只有此路可选,也只有此路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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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yaoshi 发表于 2008-5-8 15: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上掉下了块陨石砸伤了人,谁来买单?
我觉得性质是一样的。讨论这个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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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hero 发表于 2008-5-8 15: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陨石砸伤了人,恐怕最无知的人也知道只能怪运气不好,
但是,药物不良反应发生之后,却几乎没有哪个病人承认是运气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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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fy99 发表于 2008-5-8 1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应该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应对机制。

在国家没有制定相关机制之前我个人认为应当由于国家负责这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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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9-28 10:21
  • leo88 发表于 2008-5-9 10: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楼上的好天真
    什么是国家啊  这么大的帽子
    你到哪里找国家啊  还不得找具体个人或单位去要钱啊

    在现在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后
    患者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这时就看医院的力度了
    力度大就少赔
    力度小就多赔
    摆平患者后
    再找厂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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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3-10 23:08
  • yaofohhnn 发表于 2008-5-9 11: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很简单就能处理,
    用药前,告之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填写知情同意书,如此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只能怪运气不好!不该由医院来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用药前未能告之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如此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

    实际上,对是否是药物不良反应的判定,在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很难操作!
    所以往往医方认为的所发生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而患方却认为是药害事件..........结果很多情况下,医方以经济弥补了患方健康质量(甚至生命)的损失,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患方的损失大于医方.

    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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