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医一院处方评价制度
1 目的:建立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2 范围:中、西药处方。
3 责任者:医务科、药剂科。
4 制度:
4.1 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4.2 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4.3 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4.3.1 处方格式:
(1)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2)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3)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
4.3.2 处方书写规范:
(5)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6)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7)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8)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9)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10)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11)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12)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1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14)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3.3处方用药合理性:
(17)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18)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19)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20)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21)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22)有重复给药现象;
(23)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4)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25)抗感染药物滥用。
4.3.4其它
(26)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7)不具备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的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
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种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4.4 处方评价的方法:
4.4.1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制成EXCEL表格;
4.4.2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不合格处方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
4.4.3医务科和药剂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处方用药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嘱提出合理建议;
4.4.4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通过医院内部刊物《浙一药讯》和院内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公示。
4.4.5 通过引入奖惩制度,对评价处方的药师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从而确保其“处方评价的公正性”。
浙医一院处方评价及处罚标准
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
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10元:
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3、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
4、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5、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50元: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有重复给药现象;
4、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6、抗感染药物滥用。
7、麻醉的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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