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价高于市场价该深刻反思
来源:医药经济报 ■耿鸿武
日期:2010年10月11日
药品招标的目的是抑制药价虚高,然而,经过了10年的药品招标,药品价格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出现了药品价格虚高难以撼动的现象,这很值得有关部门反思。
中标价反升成普遍问题
[热点事件]
山东省东阿县铜城卫生院从市场采购了一批山东某药业生产的、每盒规格为20毫克/14粒的奥美拉唑,价格为1.4元,而同厂、同品、同规的产品经过省级招标以后,湖南省的中标价格为5.8元,江苏省为13.2元,江西省中标价格为9.49元,辽宁省中标价格为8.96元,河南省的中标目录中,虽没有该厂同规格的药品中标,但是该厂生产的规格为10毫克、每盒14粒的奥美拉唑中标价格为5.88元,按照差比价规则换算成20毫克的中标价应该为10.00元,上述所有省份的中标价格均高于实际采购价格,最低是4.14倍,最高达到9.42倍。
无独有偶,重庆市黔江2009年招标前采用的是询价方式进行药品采购,2009年全市范围的药品集中招标价格公布后,当地卫生局发现绝大多数药品中标价都高于去年该区同种药品的询价采购价,为此,黔江区紧急制定了黔江卫[2010]42号文——《重庆市黔江区关于市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示中标价明显高于我区现行基本药物采购价的紧急报告》,报告称:在重庆市集中采购中与黔江上一年度采购中,品规、生产厂家完全相同的药品有186只,中标价格价高于其采购价的有169只,平均高出77%,其中,高出50%以下的为43只,高出50%至100%的有32只;高出1倍以上的有94只。如何实施此次市级集中采购结果,黔江区卫生局感到进退两难。
2010年5月“芦笋片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让人们认识到招标在降低虚高药价中的无力,甚至成为药价虚高的合法保护。尤其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由于基本药物从市场化采购向行政化采购的转变,基本药物的招标延续了以前的招标体系,凸显了招标中不能降低价格反而是价格上升的现象,使得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大打折扣,阻碍了实施进程,先前在高端医疗机构“高进、高出、高回扣”的体系也在不断地向基层医疗机构蔓延。
“药品价格越高,医疗机构越喜欢,用量越大”这一潜规则和怪现象的存在,扭曲了“价廉受欢迎,患者愿意购买”的市场规则。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15%顺价加价政策以及医疗机构对处方药品的垄断、医药不分和管办不分的体制所造成。
二次议价的争议
[热点事件]
2010年,湖北省的中标价出来之后,部分医疗机构对中标价格过高反应强烈,于是,省政府允许各试点县市进行二次议价,议价后的价格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下降了30%以上。其中,湖北省老河口市执行的第四轮询价比湖北省中标价下降53.06%;宜昌市夷陵区首次询价采购540个品规,平均采购价低于省中标价39.6%;宜都市通过询价与5家配送企业就基本药物的248个品种、433个品规的采购价达成了协议不但和其他试点县市一样实现了绝大多数药品明显低于省中标价的目标,而且有30%品规低于原采购价,硝酸甘油注射剂1毫升×10支/盒,省中标价31.30/盒,原采购价15.5/盒,现在询价采购价仅为9.5/盒,比原采购价下降了39%。碳酸氢钠注射液10毫升×5支/盒,省中标价2.69/盒,原采购价2.3/盒,现在询价采购价仅为1.1/盒,比原采购价下降了52%。
同时,甘肃省的酒泉、金昌、定西、武威等市卫生局对于省级招标价格过高无法执行的现状,在2010年进行了二次议价的探讨,经二次议价,和省级招标采购价格相比,采购价平均下降了33%左右;如金昌市议价后,卫生局随机抽取了50%的西药类基本药物与甘肃省级招标最低价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这些药品比省招标最低价平均降低了41%。
在中标价格高于市场采购价格的前提下,采用二次议价的方式使得各地的基本药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二次议价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价格,使原本虚高的价格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回归。
各省二次议价后,出现了部分生产经营企业不供货、集体抵制、要求废标等一系列问题,不少企业直言:“不进行供货并不代表企业不能供货,而是如果供货,就会打破目前医疗机构的价格体系,将会影响到全国各地的价格平衡,影响到企业的学术推广和其他地区的销量。”
最近七部委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简称《规范》)明文禁止二次议价。赞成的理由是:二次议价违反了《招投标管理法》,而且禁止二次议价可以防止医疗机构或政府采购部门的商业贿赂。另外,议价会导致省级采购价格不一致,给生产企业增加了销售成本和费用,压缩了生产企业的利润,大企业和名优产品在二次议价中失去了与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等。
反对的理由是,二次议价在降低药品价格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各地招标中探索的诸多二次议价的方式充分利用了市场手段,成为调节中标价格的最有效手段,不仅打破了药品集中采购形成的虚高中标价格,降低了老百姓的用药负担,使中标价格更接近于市场,而且是对现行药品招标体系中的漏洞和缺陷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由于药价虚高所引发的老百姓的用药负担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加大,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试想,如果通过二次议价,价格已经大幅下降后,企业还有空间让政府和医疗机构腐败,那么,如果维系现行的虚高中标价,其中蕴藏的腐败是否将更为惊人。
虽然二次议价饱受争议,有赞成,也有反对。但“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轻”。二次议价的利弊恐怕目前仍难以定论。
探索降低药价的采购方式
[热点事件]
《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就“创新药品采购和配送机制”明确提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含基本药物),在省政府指定机构公开招标的基础上可自主开展‘二次竞价’”。这一指导性文件极大地激发了下属医院的探索热情,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对2009年医院使用量大的前5种抗菌药品进行二次议价,在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上网采购限价的基础上下降5%。
政策的设计只有激发出医疗机构和政府采购部门主动降低药品价格意愿和积极性,才能形成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长效机制。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文规定“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从目前各地议价实践证明,此方式是降低药品价格,减少百姓的费用支出,提高政府医保资金使用效益的唯一有效的方法。这不仅与新医改的目标相一致,而且解决了10年药品招标难以解决的药价虚高的问题,既是突破,更是完善;打破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高进、高出、高回扣”的药品营销体系,正是新医改孜孜以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政策是为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服务的,只要是有利于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政策一定是值得肯定的。当药品价格因为全省统一招标而上升数倍后,老百姓因病致贫和有病不医的情况会更加加重,这显然不是新医改的目的;政策不能让虚高的药价所导致的大处方、不合理用药等侵害百姓健康权益、危害百姓生命安全的现象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蔓延。
议价遭到反对和抵制实属正常,反对声越多,越说明此方法真正切中了体系的要害。在目前医疗体系改革政策还不能完全配套到位,还不能马上改变医疗机构“药价越高越好卖、价格再高也不愁卖不出去”的现状下,降低了药品价格就等于断送了芦笋片之类产品的生命。议价是市场作用的体现,此方式并没有错,只要设计好二次议价的方法,做好二次议价的规范管理,就可以解决目前“全省的采购价格不一致,不能实现同城同价;容易滋生医疗机构和政府采购部门腐败和权力寻租;挤压市场利润,催生市场无序化竞争,药品质量下降”等问题。
“芦笋片事件”的出现、重庆三家公司状告招标违法的胜诉,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给我们留下了更多对药品招标这一方式的深刻反思,我们期待着更科学、更合理、更有利于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新方式探索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