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医改》明确要求, 要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2009开始在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基本药品零加成销售;
2012年2013年开始在更多县医院实施药品零加成;
2013年2014年部分省级、市级医院三级医院开始试点药品零加成;
2017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表示,今年公立医院改革将在所有城市推开,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推进新旧运行机制平稳转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品加成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