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医院因未按规定在处方上签名,被罚款2万元。
违法事实中明确“陕西生殖医学医院陕西天伦不孕不育医院未按照规定在5名患者6张处方上的医生、调剂、核对、发药处签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机关是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
处方的调剂、核对、发药处未签名,应该是药师没有签名。常见的处方是这样子的:
其实在很多医院,医务人员签名还是手写签名,所以未签名的现象屡有发生。但是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不签名违反了什么规定,如何惩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1号)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可以看出,顶格处罚可以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药师朋友们,记得签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