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提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委托甘肃省合理用药质控中心专家对《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共25类128个抗菌药物(详见附件1)。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根据临床实际和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供应目录,严格按规定遴选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本机构供应目录调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2)。各医疗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上调本单位抗菌药物管理级别,但禁止下调管理级别。 四、未纳入《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中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推荐使用。特殊情况下,因治疗需要使用时,按“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3)。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持续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附件1: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附件2: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附件3: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备注1、对所有品种均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 2、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4、“复方磺胺甲恶唑、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7个品种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附件2 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级别: 机构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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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同级合理用药质量控制中心或药事管理专家组审核意见 | | [t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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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发生调整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3.品种及品规数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要求,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SMZ/TMP)、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4.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因特殊治疗需要临时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并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3 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级别: 机构类别: 通用名称 | | | | | | | | | | | | 申请使用该品种的原因及循证医学依据(主要说明与现目录中同类品种不可替代理由,可另附页) 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日期: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一份留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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