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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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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5 天前
  • 灵通播报员 发表于 2021-6-28 12: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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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来源官网:http://wsjk.gansu.gov.cn/file.jsp?contentId=89594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件
    甘卫医政函〔2021〕171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提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委托甘肃省合理用药质控中心专家对《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共25类128个抗菌药物(详见附件1)。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根据临床实际和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供应目录,严格按规定遴选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本机构供应目录调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2)。各医疗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上调本单位抗菌药物管理级别,但禁止下调管理级别。
    四、未纳入《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中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推荐使用。特殊情况下,因治疗需要使用时,按“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3)。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持续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附件1: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附件2: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附件3: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分类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四环素类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土霉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广谱青霉素类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

    磺苄西林

    替卡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

    青霉素V

    青霉素

    苄星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

    苯唑西林

    氟氯西林

    氯唑西林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唑林

    头孢替唑

    头孢拉定

    五水头孢唑林

    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呋辛(酯)

    头孢丙烯

    第二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克洛

    头孢替安

    头孢尼西

    头孢孟多

    克洛己新

    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

    头孢曲松

    头孢他啶

    头孢吡肟

    头孢唑肟

    头孢匹罗

    头孢甲肟

    头孢克肟

    头孢噻肟

    头孢泊肟酯

    头孢地尼

    头孢匹胺

    头孢他美酯

    头孢地嗪

    头孢哌酮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注射) #

    阿莫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丙磺舒

    氨苄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头孢菌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他啶/阿维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β-内酰胺酶抑制剂

    舒巴坦

    其他β-内酰胺类

    头孢美唑

    氨曲南

    头孢西丁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

    青霉烯类

    法罗培南(口服)

    法罗培南(注射)

    碳青霉烯类

    厄他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美罗培南

    比阿培南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

    复方磺胺甲噁 (恶)唑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地红霉素

    阿奇霉素(口服)

    阿奇霉素(注射)

    吉他霉素(口服)

    吉他霉素(注射)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琥乙红霉素

    依托红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氨基糖苷类

    链霉素

    依替米星

    庆大霉素

    奈替米星

    氨基糖苷类

    阿米卡星

    妥布霉素

    异帕霉素

    大观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林可酰胺类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莫西沙星

    洛美沙星★

    环丙沙星(口服)

    环丙沙星(注射)

    氧氟沙星

    奈诺沙星(口服)

    左氧氟沙星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

    左奥硝唑

    替硝唑

    吗林硝唑

    奥硝唑

    多粘菌素类

    黏菌素(口服)

    黏菌素 (注射) ★

    多粘菌素B★

    硝基呋喃类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

    氟康唑(口服)

    氟康唑(注射)

    伊曲康唑(胶囊)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 (注射) ★

    制霉(菌)素

    伏立康唑(口服)

    伏立康唑 (注射) ★

    抗真菌药

    克霉唑

    两性霉素B

    特比萘芬

    卡泊芬净★

    米卡芬净★

    泊沙康唑★

    其他抗菌药物

    磷霉素

    利福平

    利奈唑胺★

    利福昔明

    夫西地酸

    利福霉素

    达托霉素★

    备注1、对所有品种均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

        2、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4、“复方磺胺甲恶唑、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7个品种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附件2   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级别:     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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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分类

    品名

    规格

    剂型

    级别

    备注

    1

    示例:β-内酰胺酶抑制剂类

    注射剂

    特殊使用级

    儿童专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同级合理用药质量控制中心或药事管理专家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发生调整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3.品种及品规数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要求,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SMZ/TMP)、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4.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因特殊治疗需要临时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并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3   甘肃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级别:     机构类别:

    通用名称

    剂   型

    规   格

    生产企业

    医保类型

    采购类型

    申请使用该品种的原因及循证医学依据(主要说明与现目录中同类品种不可替代理由,可另附页)

    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日期: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一份留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抄送: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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