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1-00063 |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药政〔2021〕3号 |
|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专业质控中心,华山医院抗生素研究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委托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对《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包括《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两个部分,并规定了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参照本目录制订本院的抗菌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时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
四、未纳入《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并应参照《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其分级应在限制级及以上,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未限定医生处方权限和规定适应证,但仍需严格掌握应用指征、合理用药。本目录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作了规定,其中“敏感”是指药敏报告提示病原菌对该药敏感,或经验治疗时根据流行病学推测病原菌对该药敏感。
六、《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可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站(wsjkw.sh.gov.cn)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药政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第一部分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一、非限制使用级
类别 | |
| |
| |
| |
| |
| |
| |
|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阿奇霉素(口服制剂),罗红霉素,克拉霉素 |
| |
| |
| 磷霉素,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嘧啶,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制霉菌素 |
二、限制使用级
[td]类别 | | |
| | |
| | |
| | 敏感革兰阳性菌、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感染,头孢替安不推荐用于外科预防用药。 |
| |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 、革兰阳性菌所致轻中度感染。 |
|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 、革兰阳性菌所致感染。 |
| |
| | |
| | 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 |
| |
| |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革兰阳性菌和厌氧菌所致腹腔、盆腔、尿路和下呼吸道等部位感染。预防用药限腹、盆腔等需要覆盖厌氧菌的手术。 |
| | |
| | |
| | |
| | |
| | |
#庆大霉素注射剂,#阿米卡星,异帕米星,链霉素,妥布霉素 | 革兰阴性杆菌或葡萄球菌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尿路感染的二线用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联合用药。 |
| |
四环素类 (8岁以下小儿、孕妇、哺乳患者避免应用该类药物) | | 立克次体病,支原体或衣原体所致下呼吸道、泌尿生殖道感染,回归热,布鲁菌病等。 |
| 支原体或衣原体所致泌尿生殖道、下呼吸道感染,中重度痤疮的辅助治疗。 |
| 支原体或衣原体所致泌尿生殖道、下呼吸道感染,立克次体病、布鲁菌病、鼠疫、霍乱,嗜麦芽窄食单胞菌、广泛耐药鲍曼不动杆菌等革兰阴性菌感染的联合用药。 |
喹诺酮类 (18岁以下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患者避免应用该类药物) | | 敏感病原体所致尿路感染和肠道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 |
| 敏感病原体所致泌尿生殖系、呼吸、胃肠道、腹腔、皮肤、骨关节等感染,伤寒。 |
| 敏感病原体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单纯性和复杂性尿感、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 敏感病原体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感染等感染。 |
| |
| |
| | |
| | 主要作为抗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治疗联合用药。尚可用于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等所致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 |
| |
| |
| | 念珠菌所致血流感染、心内膜炎、脑膜炎和尿路感染等,隐球菌所致脑膜炎、肺炎等,除尿路感染外均需与两性霉素B等其他抗真菌药物合用。 |
| 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脑膜炎)等,骨髓移植受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用药。 |
| 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病、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热疑为真菌感染经验治疗。 |
| 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病,甲癣。 |
| |
三、特殊使用级
[td]类别 | | |
| | 多重耐药革兰阴性杆菌重症感染,重症需氧菌、厌氧菌混合感染;美罗培南可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
| | 碳青霉烯耐药肠杆菌科细菌及铜绿假单胞菌感染(需药敏证据,或产碳青霉烯酶表型/基因型检测结果) |
| | 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肠球菌属等耐药革兰阳性球菌所致血流感染、心内膜炎、脑膜炎、肺炎、骨髓炎等感染。 |
| | 广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和肠杆菌科等革兰阴性菌感染。 |
| | 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肠球菌等耐药革兰阳性球菌所致肺炎、皮肤软组织感染等。万古霉素耐药肠球菌感染(包括血流感染)。 |
| | 广泛耐药鲍曼不动杆菌和肠杆菌科等革兰阴性菌感染,或这些菌与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或厌氧菌的混合感染。 |
| | 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肠球菌等耐药革兰阳性菌血流感染、心内膜炎等感染。 |
| | 葡萄球菌属细菌(包括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所致各种感染,宜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 |
| | |
| 隐球菌、念珠菌、曲霉等真菌所致的各系统感染,尤其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去氧胆酸盐)患者。 |
| | 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病,中性粒细胞减少疑为真菌感染的经验治疗。 |
| 侵袭性曲霉病,非中性粒细胞缺乏患者念珠菌血流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皮肤感染,念珠菌食道炎等。 |
| 本品适用于13岁和13岁以上因重度免疫缺陷患者的真菌感染预防用药;毛霉菌感染。混悬液尚推荐用于伊曲康唑和/或氟康唑治疗无效的难治性口咽念珠菌病。 |
| | 侵袭性念珠菌病,不能耐受其他抗真菌治疗的侵袭性曲霉病、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热疑为真菌感染的经验治疗。 |
| 侵袭性念珠菌病,食道念珠菌病,造血干细胞移植受者预防念珠菌病。 |
注:标注 “#” 的“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按“非限制使用级”管理,但仍应目录中的“主要适应证”使用。
第二部分
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一、非限制使用级
类别 | |
| |
| |
| |
| |
| |
| 红霉素,阿奇霉素口服制剂,克拉霉素,罗红霉素,交沙霉素 |
| |
| 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嘧啶,甲硝唑,呋喃妥因,制霉菌素 |
二、限制使用级
[td]类别 | | |
| | 敏感革兰阴性杆菌(除铜绿假单胞菌外) 、革兰阳性菌所致感染。 |
| |
| | |
| 产酶菌或怀疑产酶菌(不包括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 |
| | |
| 敏感革兰阳性菌(包括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和革兰阴性菌所致各种感染 |
| | 革兰阴性杆菌葡萄球菌重症感染的联合用药,尿路感染的二线用药,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联合用药。 |
喹诺酮类 (18岁以下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患者避免使用) | | |
| 敏感菌所致泌尿生殖系、呼吸、胃肠道、腹腔、皮肤、骨关节等感染、伤寒。 |
| 敏感菌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急性细菌性窦炎、单纯性和复杂性尿感、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 |
| | 敏感菌所致的泌尿生殖道感染、呼吸道感染,立克次体病、布氏杆菌病、鼠疫、霍乱,多重耐药革兰阴性菌的联合用药。 |
| | |
| | 念珠菌病、隐球菌病(包括脑膜炎)等,骨髓移植受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用药。 |
| 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病,甲癣。 |
三、特殊使用级
类别 | | |
| | |
| | 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不能耐受两性霉素B或两性霉素B治疗无效的曲霉病,中性粒细胞减少疑为真菌感染的经验治疗。 |
| | 侵袭性念珠菌病,不能耐受其他抗真菌治疗的侵袭性曲霉病、中性粒细胞减少发热疑为真菌感染的经验治疗。 |
注:标注 “#” 的“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按“非限制使用级”管理,但仍应目录中的“主要适应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