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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建立中国药物EUA(紧急使用授权)制度
作者:丹妮 来源:临床研究促进公益基金
全球新冠疫情的脚步在加速,美国的EUA(紧急使用授权)也一直在加速。截至4月23日,依据美国FDA官网信息显示,已有44家企业或机构的新冠体外诊断检测产品获得了美国FDA的紧急使用授权。此外,还有个人防护用品(10项)、呼吸机和体外血液净化装置等医疗设备(8项)以及药物硫酸羟氯喹和磷酸氯喹等。
历史上,EUA曾帮助FDA履行其使命,成功应对2009年H1N1流感等多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经过多年实战经验的锤炼,其制度已相对完善。对比我国,回过头来看这场似乎已经平息的大流行病,有一个问题不得不思考,如果有下一次,我们是否能有一个更及时更完备的突发应急机制来应对考验?
为此,小奇团队专访了前FDA审评员、现为君实生物工业事务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质量官王刚博士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阐述我国建立自己的紧急使用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前FDA审评员、现君实生物工业事务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质量官王刚博士
01 EUA在中国的呼吁
FDA于2007年7月公布《医药产品紧急使用授权》,建立了EUA程序。所谓紧急使用授权(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相当于对药品、医疗器械开通了快车道,由美国FDA在实际的或潜在的紧急状态下对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已经获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未获批准用途的授权。FDA在美国卫生部(HHS)的统一协调管理下,为高效的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使用授权,构建了一套系统的启动、审评、授权和授权终止等管理机制和科学评估标准。紧急情况下授权使用以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当然,随着疫情的褪去,紧急使用授权的产品也会随之失效,不会被允许在市场上或医疗机构继续使用。
2020年2月25日,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首次就“建立中国版EUA制度”(CEUA)提出建议,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并制定行政法规,即上位法,为建立“CEUA”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建立药品紧急授权使用制度特别审批程序,以及应急药品监管政府协同机制。
随后3月,刊登在《中国药事》的一篇“建立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医疗产品紧急使用授权机制探讨”(以下简称“建立紧急使用授权机制探讨”),深入剖析了我国建立医疗产品紧急使用授权制度的必要性,引发了各界的讨论。
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杨悦教授也在《食事药闻》中刊文指出,紧急使用授权是一种超常规路径,虽然我国已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特别审批程序已经执行,然而并没有完整的紧急使用授权制度,因此亟待完善。
是不是此次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国才有了建议EUA的声音呢?
并不是,早在我国爆发SARS和甲流时就曾有专家呼吁过,而通过先前公开的文章披露出来的声音,有“美国FDA医疗产品紧急使用授权管理简介及启示”(2009年《药物评价研究》),和“医药产品紧急使用授权”(2013年《中国新药杂志》)。这些文章无一不结合实际案例,对美国紧急使用授权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我国面对公众健康安全紧急状态该如何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可是,我国一直到今天都没有采纳这些积极的建议并将该法付诸实施,其原因值得深思。
02 我们需要紧急使用授权制度
虽说FDA此次也是受到了美国政府带来的很多压力,随即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指南,将药品审评标准相应调整,紧急使用授权了氯喹作为国家储备项目治疗新冠肺炎,包括检测试剂盒的紧急授权,快速满足了疫情治疗需求,也让我们看到了EUA的优势之处。
而我国刚刚出台,并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其中提到的特别审批程序,给疫情的防控带来了很大希望。尤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条件批准的法匹拉韦,获得特别审批其用于新冠肺炎治疗的临床批件,在疫情下快速响应,科学决策,难能可贵。
然而,这样就够了吗?对此,宋华琳教授在接受我们采访时提到,特别审批程序体现出“EUA”的精神,但还是以注册上市为最终目的的审批。特别审评程序里只是寥寥数语,过于简练,他认为还远远不够,“我国需要完整的EUA”。王刚博士团队也在《建立紧急使用授权机制探讨》一文中指出,现有的特别审评审批制度在制度理念、基本定位和运行机制等层面与紧急使用授权制度有着本质区别。
自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卫健委共推出了七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推荐的药物紧急用于新冠肺炎的救治。“我们为其拍手叫好的同时,不免有些担忧,这些药品都是超适应症使用,待疫情结束后如何召回,缺乏后续衔接的流程,包括这些药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也无从系统监测。”王刚博士在接受我们采访时指出,药品的适应症说明书是依据大量临床数据,通过字斟句酌,一个字一个字审核批准的,如果是超出了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的使用,后续不加以管理,很有可能导致滥用。
这一切的一切,都在推动着我国EUA的尽快出台。
03 建立自己的EUA,我们需要做什么?和美国又有什么不同?
首先,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由上而下,制度方可系统完善,也是各建议机构或业内专家认为必不可少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都需要增补关于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的紧急使用授权的相关条款。
并且还要有相应的责任部门来宣布在什么时间、何种条件下启动EUA机制,王刚博士团队也在《建立紧急使用授权机制探讨》一文中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启动“医疗产品紧急使用授权”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其次,是建立多部门的协调合作的联席机制。王刚博士在采访中谈到:“由国家药监局协同卫健委、科技部、工信部、疾控中心开展联席会议,各个部门的职责定位清楚,在每个部门职能都需要写进程序中,通过官方公布。”
他还说:“每个部门都要有内部协调机构,专人负责来应对紧急情况的风险处理,不受政治坏境变化、人员调动的影响,而且要和地方协调联动,因为疫情的具体监管部门是省级部门,授权后的EUA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跟踪、追溯、监管以及授权终止后EUA产品的召回与销毁,都需要省级执行。”
也就说在一个大法下,把各个部门和所有资源都调度起来,每个角色都统一协调,以保证在应急情况能够立即启动,层层递进,从部委级、到省市级政府部门的环环相扣,职责明确,建立一整套的联席机制。
第三,紧急使用授权需要明确的使用期限和终止程序。就像戴明环(Deming Cycle or Deming Wheel,简称PDCA),有Plan和Do,也要有Check和Act,保证紧急使用药械的可追溯,可闭环。王刚博士团队的建议是: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结束时,则对应紧急使用授权的医疗产品(或适应症)自动失效,该产品重新回到紧急使用授权前的正常研究或注册程序。还应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产品采用紧急使用授权期间的临床试验数据按照正常申请程序申请正式审评和上市许可。
王刚博士说:“最重要的是国家要有药物的战略储备。除口罩、手套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外,也需要相应储备医疗产品如氯喹,例如美国的前置性紧急使用授权(pre-EUA),尽管炭疽病或天花爆发的可能性很小,但美国仍旧给予了相应的储备,以保证一旦发生了该疾病,就能立即用上。“
但药物的效期是有限的,要保证生产企业有利益驱动,需要国家统筹进行采购和储存。无论疫情是否消失,都会有一定的药物储备,并鼓励企业进一步研发药物和疫苗,还要有资金上的补助,王刚博士说。据了解,君实生物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正在共同开发生产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创新药物。
中和抗体是一种可通过中和或抑制病原体(例如病毒)的生物学活性来保护细胞免受侵害的治疗性抗体。与痊愈病人血清相比,抗体可以通过工程化实现药物量产,从而保证临床大量应用。
“我们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研究数据,正在积极向临床试验推进,虽然疫情终会停止,但我们不会停下脚步。一旦疫情可能卷土重来,我们方可有备无患。”王刚博士说。
参考文献:
[1]王刚,杨建红,苏岭,et al.建立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医疗产品紧急使用授权机制探讨[J].中国药事,2020,34(03):254-259.
[2]董江萍.美国FDA医疗产品紧急使用授权管理简介及启示[J].药物评价研究,2009,32(01):1-5+12.
[3]姚立新,秦靖,颜江瑛,et al.医药产品紧急使用授权[J].中国新药杂志,2013,22(04):393-401+407.
[4]药械紧急使用授权制度思考①丨 紧急使用授权的制度要素有哪些?杨悦. 食事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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