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19-8-23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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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机构人员代码及分值要求
1. 医、药、技类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1)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2)
中级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1-3)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2.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2)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含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3)
各级护理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类学分(分值不限)。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
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4.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其单位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审验标准参照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同类型人员。
三、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1.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1)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或出国进修(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
(2)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援藏、援疆及其他形式对口支援)3个月及其以上;
(3)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其以上(含援外前集中培训);
(4)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
(5)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6)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2.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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