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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药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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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8602 发表于 2010-6-9 12: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禁止发布任何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后果;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低俗不良违法有害信息。
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生效,对医生来说是个挑战,对我们药师(门诊药师、临床药师)有何影响呢?
以下这些规定对药师有要求吗?哪几条有呢?怎么样的要求呢?请老师们赐教,谢谢!
比如门诊药师在窗口发药是必须要交代全部药品的注意事项吗,太忙了,没有时间呢,或者是知识有限呢,出了问题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在临床上病人的用药教育及出院带药教育谁来做呢,药师,医生,护士?如果是药师的话,那我们说的话,做的事有法律责任或是保护吗?如果因为没有用药教育而使病人受到伤害时,我们临床药师有法律责任吗?我们刚接触临床的药师应注意什么,怎么样做到做好工作又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呢?以下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条款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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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冲力 发表于 2010-6-9 12: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  很多医院领导、专家都是法盲的
1、医务人员︰ 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英文译为a medical personnel; a public health worker, 该界定应注意两个方面:
(1)医务人员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只有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护理医疗活动。   
2、依业务性质,医务人员可分为四类: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
(2)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3)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3、依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机构、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只有医疗机构或依法处于医疗机构地位的其他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才可构成医疗事故。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从事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4、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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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3-4 10:01
  • xiabo04 发表于 2010-6-9 14: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目,请专家们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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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9-6 16:03
  • xcw373 发表于 2010-6-9 15: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讨论讨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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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hw007 发表于 2010-6-11 2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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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kultfanfan 发表于 2010-6-13 21: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确实有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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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时前
  • guqinhua 发表于 2010-6-14 08: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医院刚学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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