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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
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措施逐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为适应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促进药学服务模式转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药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高度重视药事管理。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部门,药师是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事服务是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药学服务能力。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药事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转变药学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医学模式转变,推进药学服务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促进药学工作更加贴近临床,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人性化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三)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医疗机构要设置相适应的药学部门,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规定,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配备。药学部门要发挥管理职能,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切实加强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四)建立药师激励机制。各地要重视药师队伍建设,通过完善培养培训、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保障并逐步提高药师待遇,吸引优秀药学人才,稳定药师队伍。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药师咨询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鼓励各地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积极与地方价格主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在医事服务费中体现药师劳务技术价值,也可以探索设立药事服务费,建立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合理用药。
(五)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大力培训和合理配备临床药师,发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师队伍。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施药学查房和药师会诊,提供药品信息与用药咨询,开展临床药学教学和药学应用研究等,发挥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
三、规范临床用药行为
(六)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各地要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中成药、中药饮片等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全面加强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七)加强处方审核调剂。各地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审核调剂工作,减少或杜绝不合理用药及用药错误。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优化管理流程,确保所有处方经药师审核后调配发放。药师审核发现问题,要与医师沟通进行干预和纠正。药师调剂处方时须做到“四查十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八)加大处方点评力度。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是超常用药和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和跟踪管理。中医医院还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重点对不符合辨证论治等中医药理论的不合理用药,进行干预管理。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和评价药师审核处方质量的重要依据,纳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中。
(九)做好用药监测和报告。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纳入国家有关临床用药监测网络的,要保证数据上报及时、准确。
四、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十)创新药事管理方式。各地要创新管理方式,对临床使用不规范、价格昂贵及用药金额占比较大的药品,通过建立重点药品监管目录、负面清单、公开公示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对问题突出的,要将药品使用情况和人员信息在行业内公示,广泛接受监督与评价。
(十一)推行信息化管理。医疗机构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临床用药管理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予以体现,在此基础上建立药事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提高管理效果和效率。通过多媒体、自助查询机和微信平台等方式,方便患者查询药品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随访,为患者提供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服务,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保障用药更加安全。
(十二)鼓励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鼓励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将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进行集中调配与供应。已经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要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加强规范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十三)鼓励开展特色中药服务。中医医院要积极开展接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制作丸、散、膏等剂型的服务,挖掘整理传统中药加工方法,探索中药饮片代加工、配送等服务,方便人民群众。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把药学服务纳入医院评价、医师定期考核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指标体系。对于不履行药事管理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要督促整改、跟踪复查,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地方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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