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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出新政,药师无路可退!
2017-06-15 药评中心 http://mp.weixin.qq.com/s/ZL4zFsEYMC4KpxM8qQhhmg
作者:张药师
来源:药评中心
一、医院药房,将大面积剥离
2017年9月底前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将全部取消药品加成,除中药饮片外的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这也意味医院药房盈利的时代将彻底终结了。
虽然医院药房不盈利,但医院房药品的调配、存储、人力等都在“烧钱”,对于医院来说如何尽快的把这烫手的山芋递出去显得尤为重要。
2016年,广州妇儿中心关闭院内门诊药房,由广药公司在医院附近设立大众医药妇儿中心店,承接广州妇儿中心门诊患者的药品调配工作。
2017年4月,北京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又在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后,开始在石景山区的几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取消药房,全面由药企配送和发药。并且明确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
医院药房大面积剥离,已指日可待。
二、卫计委出新政,药师已无路可退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该《标准》中涉及了卫生室、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创办的基本标准。在人员配置中,根本就没有药师!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有关人员配置基本标准如下: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至少有1名护士。
三、《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成摆设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卫生室和诊所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 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站)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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