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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答疑中指出[b]原则上以不超过1个月为宜。目前我院门诊神经内科、肝病科、内分泌科处方很多超过一个月,如药师按1个月处方退回,医师反响很大,说像这些慢病都是3个月以后来复查,有些患者交通不便,不现实。请问各医院是什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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