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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差错] 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 淮南大通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医疗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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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3 15:32
  • mycylzd 发表于 2016-11-8 16: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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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
    淮南大通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医疗事故案
    2016-10-26 10:00: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吴越

      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此过程中,因药剂士用错药,导致洋洋在输液后出现异常,最终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孩子才四岁,到医院去看个病,咋就人没了呢?”据洋洋的大伯高峰介绍,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有些咳嗽,因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家人就把洋洋送到了这家医院治疗。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中午12时许,洋洋在接受第三步输液时,刚吊上2、3分钟,突然出现了头晕、视力模糊、出现重影、看不见东西、嘴唇发紫、口吐白沫等症状,2、3分钟后,洋洋停止呼吸并昏迷。“当时主治医生储某不在场,值班护士和值班医生立即给予了抢救,并停止输液,更换液体。”高峰说,抢救持续了大约十几分钟,家属非常着急,在抢救过程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孩子随后被送到淮南市新康医院抢救,傍晚5时58分宣布死亡。

      落款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关于患儿洋洋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中称,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因“发热胸痛两天”到该院就诊,接诊医生儿科主任储某,经过化验检查,发现洋洋有细菌感染征象,决定给予输液治疗,在开具处方时,误将维库溴铵(肌松药)当成化痰药(氨溴索)开出。4月30日,淮南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显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认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储某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未违反“三查七对”,未违反操作规程,但护士在第一次使用维库溴铵该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不规范(未针对维库溴铵该药进行抢救);维库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

      在庭审当中,公诉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检查后,诊断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姚女士领药后,医护人员对洋洋进行输液,在输液进行到第三步时,洋洋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遂送入淮南新康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2016年4月30日,经淮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合法执业人员;医生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维库溴铵是致死主因。公诉人认为,李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发放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庭上表示对鉴定书有意见,声称自己不是药剂师,没有资格审核处方,是单位领导安排,他才发放的药;其是按处方拿的药,因为没有见过这个药,药品核对了,也问了主任,说是治疗化痰的,效果也很好。他还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所拿的是麻醉药品。李某认为自己对事故有责任、有过失,但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代理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

    信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0/id/23247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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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8-13 09:37
  • kgryx 发表于 2016-11-30 11: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克林霉素、阿米卡星、维库溴铵合用,会导致什么结果,不值得更进一步思考一下吗?
    医学会鉴定、医院药品管理、上一级药师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似乎都值得好好反思一下吧?

    克林霉素和阿米卡星等药物间相互作用致1例患儿死亡的原因分析_陈幼亭.pdf

    2.06 MB, 下载次数: 34, 下载积分: 临药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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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7-18 09:25
  • 柔弱有骨的杨柳 发表于 2016-11-9 09: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这个时候,突然发现,药师大过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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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anita661983 发表于 2016-11-8 22: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宣判结果。看看药剂师的这个说法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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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3 分钟前
  • 杰他他 发表于 2016-11-9 01: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真的领导安排一个没有审方权的药剂士进行门诊药房单独值班,那出了事故,院方及当值领导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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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4 天前
  • yuzhongzhiling 发表于 2016-11-9 08: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不算是既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不舍得用药师,但是又要审方发药,结果就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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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12-2 16:39
  • wzl201 发表于 2016-11-9 09: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即是是有证的药师或主管药师配药发药未必就认真审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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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xsyylyy 发表于 2016-11-9 09: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以为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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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5-23 16:48
  • 笑逐颜开 发表于 2016-11-9 10: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药师有处方权,医生有诊断权,护士有治疗权,三权分立,各自承担,法官就好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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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ny199006 发表于 2016-11-9 10: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士本来就没有审核处方的权利,只有调配权,药师及以上才可以审核发药。只能说是医院里面药学人员配备不够,领导们也不够重视药学岗位。大家依然觉得药学就是药品的搬运工,你审核了,有多少人会去看?你干预了,一句临床经验用药就让你哑口无言。怎样提高药学人员水平、还有地位才是重中之重。药事服务费的实行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毕竟经济地位决定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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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啊,我们的地位都低到不知怎么的低了,出了问题却是大大头  发表于 2016-11-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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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9-18 10:29
  • 李锭 发表于 2016-11-9 10: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1、管理问题:药剂士不得单独值班、发药 2、业务不熟悉,药品基本的药理作用、适应症不熟悉 3、没有做到“四查十对”中的 用药适宜性审核

    点评

    如果是基层的话,我们根本就没有学习的机会,都是从没证开始摸索到药师,一直都靠自己  发表于 2016-11-10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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