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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医院“开胸验肺”遭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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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3 15:32
  • mycylzd 发表于 2009-8-18 16: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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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手术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 郑大一附院被指无相关资质 河南卫生厅对其立案调查———

      张海超“开胸验肺”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不惜“开胸验肺”,暴露出职业病维权的艰难处境。此事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

      河南省卫生厅下发处罚通报,认为郑大第一附属医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予以通报批评。卫生厅同时还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明确,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职业病诊断不存在垄断,欢迎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依法申请资质认证。

      在卫生厅对于“开胸验肺”事件追责情况的通报上,除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外,还对郑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此外,还对郑大一附院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张海超今年6月9日开始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右肺下叶)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碳末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玻璃样变,不除外尘肺。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郑大一附院是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诊断,为什么会被通报?

      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据昨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目前,各地都是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曾经有网友质疑,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对此,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这属于误解。职业病诊断资格这个大门一直是敞开的,只要符合条件,医院都可以申请资质认证。

      -据《河南商报》

      对话张海超

      “我替郑大一附院喊冤”

      记者:是否知道郑大一附院不具备资质,医院是否告知?

      张海超:听说医院受调查消息,我替郑大一附院喊冤,他们只是在实事求是说明我的病情。在下诊断书前,医院医生曾犹豫过没有资质,但已经诊断出问题了,能让医院医生怎么办?不告诉我实情吗?将我这个患者推出去吗?而且在诊断书上,他们也建议我去职业病防治医院进一步治疗。我是感谢他们的。

      记者:您为什么不去有资质的医院呢?

      张海超:企业一直不给我材料,我就没法去职业病医院诊治,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还是我托了关系,在没有材料的情况下,给我看的,另外一所职业病医院我没企业材料没关系看不了。7月26日卫生部和郑州职业病防治所7位专家会诊,证明了郑大一附院的诊断是正确的。

      记者: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职业病诊治不存在垄断。

      张海超:我不认同。在郑大一附院诊断后,治疗尘肺病的药物我都只能去职业病防治所买,是独门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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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3 15:32
  •  楼主| mycylzd 发表于 2009-8-18 16: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本人神经科医师,最近看见河南郑大附一院因为给患者下“矽肺”诊断而被卫生厅批评,并立案办理,刚刚有看到,居然主刀医生已经被取消执业资格了

    本来就有些吃惊,不过庆幸这事没轮到自己头上。

    可是,刚刚看了一眼《职业病目录:十大类115种》

    天呐,我已经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很多回了,会不会要被吊销执照啊!

    其中以下几个疾病我都诊断过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清华大学的朱令案,被人投毒难道也算职业病?神经科医生不能诊断,如果是这样当年被冤屈赔了钱的协和神经科大夫,岂不是可以再次被放到被告席上)

    一氧化碳中毒 (在家里中毒,也算职业病?这个在神经科非常常见,)

    汽油中毒 (喝汽油自杀也算职业病?)

    中暑 (天啊,看演唱会中暑,看样子也算工伤了)

    5、痤疮 我ri 这个也是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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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3 15:32
  •  楼主| mycylzd 发表于 2009-8-18 16: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赵连洲坚称,只要在诊断书上写了“尘肺”,就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因为尘肺在115种职业病中位列第一位,只要写了尘肺,就是职业病,因为尘肺是职业病概念,你这份诊断就等同于职业病诊断。”而郑大一附院的“出院诊断”上写明了“尘肺合并感染”。所以,郑大一附院无法逃脱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这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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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3 15:32
  •  楼主| mycylzd 发表于 2009-8-18 16: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河南省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郑大一附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但并未确定这是职业病,张海超要想定为职业病,还必须在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职业病四个条件中的前三项进行确认,这三项郑大一附院无权作出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郑大一附院经过开胸验肺,诊断出患者有“尘肺合并感染”,应该告知张海超本人及其用人单位,由其本人及单位在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郑大一附院在此次事件中,作出了尘肺的诊断,但并未作出职业病的诊断,郑大一附院未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卫生厅不应对其作出处罚。我认为职业病可以包括尘肺,但尘肺不一定是职业病。患者可以因为非职业因素患上尘肺。如果患者因非工作原因而患上了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医院就不能下诊断了吗,我举个最常见的例子,职业病中规定的有一氧化碳中毒、中暑、有机磷农药中毒等职业病,在大部分医院都会碰到这种疾病,大部分病人是由于自己的不慎导致疾病,与职业无关。如果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中暑、有机磷农药中毒,就被认定为是诊断了职业病,就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那么估计全中国大部分的医生都得受处分,擅自诊断职业病这可是个不小的罪名。那么河南省卫生厅自建国以来在干么,那么多医院、医生在你们眼皮底下擅自诊断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中暑、有机磷农药中毒,这类诊断每年河南不知道要下多少个),你们怎么没处分,渎职,严重渎职,对职业病防治法学习不够,建议卫生厅官员人手一本职业病防治法,时刻抓紧时间学习。我相信卫生部陈部长年轻时也曾经下过类似一氧化碳中毒、中暑、有机磷农药中毒这类职业病目录中的诊断。那请陈部长给广大医生指条路,广大医生该如何给一氧化碳中毒、中暑、有机磷农药中毒这类疾病下诊断,要不一氧化碳中毒诊为二氧化碳他弟弟中毒 ,尘肺诊断为石头肺,建议钟南山院士紧急修改第七版内科学,加上职业病一章,诊断、治疗上只需写转专业职业病机构,避免违法,其他什么都不用写。其他章节有与职业病目录中相同名称的疾病统统换个名称,如臭屁中毒(硫化氢中毒)、化肥呛伤(氨中毒)。这样我们广大医师也可以避免违法。以上意见正确否?请卫生机构的领导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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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8-26 17:10
  • 仰望 发表于 2009-9-15 11: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氧化碳中毒的话,是否应该告知本人及其用人单位,由其本人及单位在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说不定这样的话,中国人口会少不少,解决了人口过多问题,为减少我国人口数量做出突出贡献,实为上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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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6-19 10:47
  • 鱼鱼 发表于 2009-9-15 12: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教师慢慢的开始使用电子课件代替粉笔了,可以有效的减少教师的职业病的发生,也希望其他高危工作性质也做相应的改革就好了,但是需要经济和技术的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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