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2023-11-3 15:32 |
---|
|
应重新界定毒性药品品种范围
□ 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友干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品种范围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法规规章:一是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以下简称《毒药管理办法》),二是卫生部于1989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药字(1989)第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三是卫生部药政局于1990年5月11日印发的《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卫药政发(90)第92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通知》界定了毒性药品管理品种,其中毒性中药品种28个,毒性西药品种11个。
《补充规定》进一步界定:“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有的毒性西药品种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笔者认为,毒性西药品种范围应含其制剂;毒性中药品种范围不应含其全部饮片,也不应不含其部分饮片、炮制加工品、单味制剂、成方制剂。《补充规定》对毒性西药品种范围的界定不含其制剂是不当的。另外,《通知》界定某些生药材为毒性中药品种而不含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补充规定》对毒性中药品种范围的界定不含毒性中药材的炮制加工品、毒性中药材的单味制剂、毒性中药材的成方制剂,《补充规定》对毒性中药品种范围的界定含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全部饮片也不当。建议重新界定毒性药品品种范围。
毒性西药品种的界定理由
之所以认为《补充规定》对西药毒性药品种范围的界定是指原料药(有的品种包括其盐类化合物),而不含其制剂是不当的,基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
一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性质。毒性药品的性质是“毒性剧烈”。毒性西药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毒性西药制剂同样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毒性西药品种只含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不含其制剂,岂不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性质?
二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剂量特点。毒性药品的剂量特点是“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毒性西药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具有“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的特点,毒性西药制剂同样具有“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的特点。毒性西药品种只含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不含其制剂,岂不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剂量特点?
三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使用不当的后果。毒性药品“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毒性西药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毒性西药制剂使用不当同样会致人中毒或死亡。毒性西药品种只含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不含其制剂,岂不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使用不当的后果?
四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品种以制剂形式用于患者的客观实际。应该说,所有的毒性西药品种在临床上都是以各种制剂的形式用于患者的,或者说在临床上不以各种制剂的形式使用,所有的毒性西药品种就无法用于患者。毒性西药品种只含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不含毒性西药制剂,岂不是忽视、脱离了毒性西药品种以制剂形式用于患者的客观实际?
五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的用量与毒性西药原料药的用量相同。毒性西药制剂的用量与毒性西药原料药的用量相同。例如,洋地黄毒苷原料药的一次常用量是0.05~0.1mg,全效量为0.7~1.2mg,一日维持量为0.05~0.1mg;洋地黄毒苷片的一次常用量、全效量、一日维持量分别与洋地黄毒苷相同。又如,氢溴酸东莨菪碱原料药的常用量一次是0.3~0.6mg,一日是0.6~1.2mg;氢溴酸东莨菪碱片的常用量一次也是0.3~0.6mg,一日也是0.6~1.2mg。
不仅如此,有的毒性西药制剂的用量比毒性西药原料药的用量还小。例如,氢溴酸东莨菪碱原料药的常用量一次是0.3~0.6mg,极量一次是0.6mg、一日是2mg;而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的常用量一次是0.3~0.5mg,极量一次是0.5mg、一日是1.5mg。
上述用量数据证明:毒性西药制剂的用量与毒性西药原料药的用量相同,有的毒性西药制剂的用量比毒性西药原料药的用量还小。毒性西药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属于毒性西药品种范围,而毒性西药制剂不属于毒性西药品种范围焉有道理?
六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有极量的剂量。国务院发布的《毒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毒性西药原料药有极量的剂量,毒性西药制剂同样有极量的剂量。毒性西药品种只含原料药及其盐类化合物,不含毒性西药制剂,岂不是忽视了毒性西药制剂有极量的剂量?
毒性中药品种的界定理由
之所以认为《通知》界定某些生药材为毒性中药品种而不含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补充规定》对毒性中药品种范围的界定不含毒性中药材的炮制加工品、毒性中药材的单味制剂、毒性中药材的成方制剂,《补充规定》对毒性中药品种范围的界定含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全部饮片也不当,是基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
一是看大或忽视了炮制的目的和作用。即《通知》看大了炮制的目的和作用,因此未将任何一种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列入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补充规定》忽视了炮制的目的和作用,因此将所有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全部列入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众所周知,对毒性中药材进行炮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或消除其毒性,或者说通过炮制能够达到降低或消除毒性中药材毒性的目的。例如,生川乌、生草乌、生附子所含乌头碱在炮制过程中水解成乌头次碱并进一步水解成乌头原碱,其水解产物同样有效,毒性降低。通过炮制可以起到降低或消除毒性中药材毒性的作用。毒性中药材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因而《通知》附件二“毒性中药品种”中用了13个“生”字而成为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天南星、生巴豆、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将以上品种的生药材列入毒性中药品种范围恰当。但以上品种的生药材经炮制后的饮片是否仍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要依据炮制对降低或消除其毒性作用的程度来确定:若降低或消除其毒性作用的程度不大,则应将其视为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进而将其定为毒性中药品种;如果降低或消除其毒性作用的程度大甚至极大,则应将其视为不具有毒性剧烈的性质,进而将其不定为毒性中药品种。究竟是否将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定为毒性中药品种或应将哪些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定为毒性中药品种,需要对每一味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的毒性成分含量进行测定、做毒理(性)实验,根据毒性成分含量测定及毒理(性)实验结果做定论。一方面,在没有对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做毒性成分含量测定和毒理(性)实验的情况下,将所有的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全定为毒性中药品种,岂不是忽视了对毒性中药材进行炮制的目的?岂不是否定了对毒性中药材进行炮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没有对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做毒性成分含量测定和毒理(性)实验的情况下,未将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列入毒性中药品种,岂不是看大了对毒性中药材进行炮制的目的和作用?
二是忽视了对炮制方法的具体分析。对中药饮片的加工一般采用净制、切制、炮炙三种方法。经前两种方法对毒性中药材加工的饮片,保存了毒性生药材的毒性;经后一种方法对毒性中药材加工的饮片,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毒性生药材的毒性。如《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收载的生川乌、生马钱子、生天南星、生甘遂、生白附子、生半夏、生草乌、生斑蝥的饮片系净制,即除去杂质加工而成,其毒性与原药材一样,故《通知》附件二规定上述品种为毒性中药品种。但《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收载的制川乌、制马钱子、制天南星、醋甘遂、制白附子、姜半夏及法半夏、制草乌、米斑蝥的饮片,或经煮、或经蒸、或经炒、或经沙烫、或经醋制等方法加工而成,均使毒性生药材的毒性降低。如生川乌、生草乌均为“有大毒”,制川乌、制草乌均为“有毒”。既然如此,经过上述方法炮制的饮片就不应列入或不应全部列入毒性中药品种的范围。
毒性中药材加工成的饮片究竟应不应列入毒性中药品种范围,原则应是:毒性中药材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ⅡD)药材炮制通则项下净制、切制方法炮制而成的饮片,应全部列入毒性中药品种范围;毒性中药材按炮炙方法炮制而成的饮片是否列入毒性中药品种范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饮片的毒性降低不大的应列入毒性中药品种范围,中药饮片的毒性降低很大的则不应列入毒性中药品种范围。千万不宜将毒性中药材净制、切制、炮炙三种方法炮制而成的饮片全部列入毒性中药品种范围。
三是忽视了毒性中药材单味制剂所含成分与毒性中药材所含成分的一致性。如雪上一枝蒿的化学成分为雪上一枝蒿甲素,用雪上一枝蒿为原料制成的雪上一枝蒿片所含的化学成分也是雪上一枝蒿甲素。毒性中药材(如雪上一枝蒿)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而毒性中药材单味制剂(如雪上一枝蒿片)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岂不是忽视了毒性中药材单味制剂所含成分与毒性中药材所含成分的一致性?
四是忽视了毒性中药材单味制剂发挥药效的危险性。有的毒性中药材单味制剂发挥药效的时间比毒性中药材发挥药效的时间短。如用毒性中药材制成的注射液,因其给药途径是注射给药,其发挥药效的时间比原毒性药材口服给药发挥药效的时间短。一般而言,发挥药效的时间越短安全系数越小、危险性越大。毒性中药材(如斑蝥)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而毒性中药材单味制剂(如斑蝥素注射液)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岂不是忽视了毒性中药材单味制剂发挥药效的危险性?
五是忽视了用毒性中药材制成的成方制剂的毒性剧烈。既有用一种毒性中药材制成的成方制剂,如含大量水银的黄升丹;又有用数种毒性中药材制成的成方制剂,如含蟾酥、雄黄、轻粉的蟾酥丸等。毒性中药材(如水银、蟾酥、雄黄、轻粉)均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而用毒性中药材制成的成方制剂(如黄升丹、蟾酥丸)均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岂不是忽视了用毒性中药材制成的成方制剂的毒性剧烈?
六是忽视了毒性中药材炮制加工品的毒性剧烈。某些毒性中药的炮制加工品,因不含其他杂质,其毒性极大、用量极小。若误用或超量使用,易导致中毒甚至死亡。如千金子霜、巴豆霜。毒性中药材(如千金子、巴豆)均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而毒性中药材炮制加工品(如千金子霜、巴豆霜)均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范围,岂不是忽视了毒性中药材炮制加工品的毒性剧烈?
“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对毒性药品品种范围的界定,是做好毒性药品管理工作的基础。界定恰当,就能使毒性药品管理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能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就能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界定不恰当,就无法使毒性药品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毒性药品品种范围的界定持慎重态度,组织相关研究机构对毒性药品的毒性及毒理进行充分的研究,进而重新界定恰当的毒性药品品种范围,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