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的管理,下设“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二、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处方集》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管理。 三、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由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供应,采购目录向XXX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 四、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品种。 五、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按制度要求引进、停购、清退或者更换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品种。 七、对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用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用药品调剂资格。 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及考核内容至少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本院处方集,妇产科/儿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诊疗指南,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八、孕产妇药物治疗遵循合理用药原则,尽量减少药物对子代的影响,努力做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儿童药物治疗严格掌握适应证,除成人用药原则外,必须严格掌握儿童用药的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物不良反应及禁忌证等,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源性损害。 九、加强对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的用药指导,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密观察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用药过程中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处方和医嘱审核,开展专项处方和医嘱点评工作。 十一、开展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监测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的合理应用。医务部、门诊部、质管部、药学部定期对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估其使用适宜性,对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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