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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uangyy 于 2014-11-23 16:46 编辑
《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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